杜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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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未成年人被殴打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杜晓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31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杜晓红律师代理的广平县张某被十几个小孩殴打的案例,虽案发时被害人因年龄小没有报警和告知父母,时隔六个月张某父亲找到杜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案件委托后杜律师及时准备起诉材料,立案后,杜律师带着当事人到当地找证人、派出所调查取证,因证人均为未成年人,收集证据杜律师十分耐心和谨慎。开庭前杜律师充分准备,案件经一审广平县法院审判后胜诉,被告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又委托杜律师,案件大获全胜。
案件事实:2015年1月10日下午,原告张某3与贺某、张某4、张某5在南韩村乡某某村玩耍时,遭到被告刘某1等九人殴打,致使其左臂受伤,原告张某3在受伤当天至广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拍(2257)号左肩关节正侧位片印象显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后来原告先后在广平县第二人民医院(2015年1月27日拍2947号左肩关节正侧位片印象显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馆陶县人民医院(2015年1月28日拍45297号左肩关节正位片检查所见:左肱骨外髁骨折手法复位半月检查;断端对位对线欠佳,骨折线清晰)拍片复位治疗。因伤情未逾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至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邯郸市中心医院2015年1月29日拍肩关节正位片诊断:左肱骨近段骨折。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出院共住院12天。原告张某3于2015年6月3日向广平县南韩村乡派出所报警,并由南韩村乡派出所分别向王冲冲、张某4、贺某、刘某1做了询问笔录(同时证人张某4、贺某、张某5出庭作证)。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起诉。并经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原告张某3损失属轻伤二级。经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某3的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日,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一人护理,营养期限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