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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的宅基地拆迁,妻子有没有份额?

作者:杨志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杨女士和丈夫结婚多年。八年前,二人和公公婆婆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拆迁了,获得了三套安置房。这本是一件喜事,但杨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却一直没有取得自己应得的拆迁利益。

今年杨女士和丈夫协商一致决定离婚,不过到了分家析产的时候,问题就来了。杨女士认为,当初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应安置人口为公公婆婆、丈夫和自己共4人。正是因为自己也是被安置人,4个被安置人的安置面积加在一起,才能获得三套安置房。那么安置房中理所当然有自己的一份。

丈夫一家并不同意杨女士的主张,想要独占三套安置房。二人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杨女士选择将丈夫一家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案件焦点:

身为被安置人之一,拆迁所获的三套安置房中,有没有杨女士的份额?

 

判决结果:

杨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口,要求一套安置房居住使用,具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其中一套安置房由杨女士居住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律师解读:

当初杨女士及丈夫一家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写明应安置人口为4人,享受政策性安置房指标。杨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应当享有拆迁利益,但拆迁后杨女士未获得任何补偿。现杨女士要求获得其中一套安置房,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总结:

杨女士和丈夫结婚后,与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在其宅基地住宅里。八年前宅基地拆迁,公公婆婆、丈夫及杨女士4位被安置人,一共获得了三套安置房。今年杨女士与丈夫离婚,主张三套安置房中应有自己的一部分份额。丈夫一家不同意,于是双方诉至法庭。

杨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应当享有拆迁利益,但拆迁后杨女士未获得任何补偿。现杨女士要求获得其中一套安置房,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主张,判决其中一套安置房由杨女士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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