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2013)贞民初字第00007号)
来源:余理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6
人浏览
2012年1月21日, 原告韦某因交通事故10级伤残,经多方努力,从浙江省调取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的相关证据,最终以城市户籍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经 (2013)贞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3940.2元。
以上内容由余理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余理亚律师咨询。
![余理亚律师](http://d02.lawtimeimg.com/photo/1389154299612_220wh220.jpg)
余理亚律师
帮助过 48 万人好评:0
兴义市金城大厦八楼权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