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纠纷:调解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权益
来源:贺静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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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很简单的事,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一年多未付,A公司多次催讨仍无法。后A公司找到贺静辉律师来处理欠款催收事宜,但证据材料只有送货单,合同等其他东西都无法找到。
律师介入:贺静辉律师认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是第一次交易,没有交易习惯可以沿袭。若单凭送货单起诉,极有可能被对方否认,有败诉风险。在全面分析案件的情况下,贺静辉律师全面指导A公司搜集补充证据,之后又发送律师函确认,证据确实充分后起诉到法院。
案件结果:起诉后,B公司在充足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事实,后请求法官安排调解。调解属于非正式的,安排在开庭前2个礼拜,在贺静辉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达成调解方案——A公司免去B公司的利息,B公司在调解日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结果评析:因财产保全并未冻结到B公司的银行存款,考虑到利息不多,故同意免去利息以换取对方达成调解。同时,若严格按照判决进行,时间是2个礼拜(等待开庭时间)+2个礼拜(判决较快下来的情况)+15天(判决的上诉期)+10天(判决履行期)+?(送达文书等期间)≈2个月。就是在判决顺利且对方不上诉的情况下,也得2个月后才能执行,而且执行又有6个月的日期。故调解方案的1个月期实际比按正常途径少一半,调解并没有退步,实际是以退为进,反而更好的保障了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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