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夫妇膝下无子,40年前收一弃婴为养子。16年前养子经我们抚养长大成人娶妻生子后得知我们不是他的亲生父母,与我们关系日趋紧张并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协议,就我们为他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给了我们2000元补偿。我们夫妇过去靠打零工为生,无劳动保险,生活还可维持。可现已年近80,生活无着,2000元也早已花光。请问我们可否再找养子讨要生活费?

  [案情结果]

  你们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养子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其支付过生活、教育费而免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根据你所述你养子在与你们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当对你们承担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以维持养父母的基本生活为要件,以不造成义务人生活困难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