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江苏省如皋市某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所辖某村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之间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管委会认为,涉诉信息涉及他人个人信息,向该村村民石某、郝某二人征求意见。石、郝二人回复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同年9月23日,管委会作出答复,称张某申请的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故不予公开。张某不服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信息不属个人隐私,应予以公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且公民个人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对于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结合到本案,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该村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涉及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明显不属个人隐私,管委会以涉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在其征询石、郝二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