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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涉嫌诈骗60余万元

来源:刘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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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彭某、李某某、熊某、高某某、毕某某、丁某某六人涉嫌诈骗一案于2021年2月18日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林甸县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3月20日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检诉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同年5月23日以黑林检诉刑诉【2021】41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彭某、李某某、熊某、高某某、毕某某犯诈骗罪,向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0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将丁某某诈骗案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0日检察机关将丁某某诈骗数额变更起诉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3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将彭某等人诈骗案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3日检察机关将彭某等人诈骗案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19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将丁某某诈骗案再次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8日检察机关将本案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检诉刑变诉【2021〕Z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以黑林检诉刑变诉〔2021〕Z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李某某、熊某、高某某、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

二、律师辩护意见:

该起案件最初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丁某某诈骗数额60余万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几次与公诉人沟通,提出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公诉人坚持认为属于诈骗,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与公诉人争取,最终将犯罪数额认定为16万余元,并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意见一年六个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多次与办案人沟通,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变更起诉,将罪名变更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并判决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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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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