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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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违法转包如何担责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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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5月,我市某建筑企业(以下称甲方)与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自己承建的一住宅工程中的两栋高层住宅发包给乙方,约定主体封顶时间是2011年3月31日前。合同中,双方约定,一方违约的话,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因施工人员少、技术人员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严重滞后。至2011年5月5日,两栋高层住宅分别只建好11层、9层,且处于停工状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分6次向乙方支付款项200余万元,已高于合同约定的80%之付款比例。在此情况下,乙方以甲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不继续开工建设,导致甲方的损失越来越多。就此,双方发生纠纷,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甲方应当支付未完全支付的劳务款,同时向乙方支付尚未结算的工程施工劳务费用47万元,双方损失各自承担。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类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首先遵守该条规定,保证合同真实有效。否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承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此,我国《建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虽名称为劳务承包合同,但其实际内容是申请人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建设任务乃至安全责任、质量责任、设备责任一并分包给被申请人。因此,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合同。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该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且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损失应由各自承担。

  另外,本案中,乙方违背合同约定,看似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合同,所以,甲方受损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发生纠纷时,该合同已经处于实际终止状态,对于已终止履行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鉴于此,甲方应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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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爱军
  • 执业律所: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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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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