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平律师

陈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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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吉林-长春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父母争夺孩子死亡赔偿金

来源:陈平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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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原告刘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某,时年9岁。张某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刘某起诉至某法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依法解除了夫妻关系,婚生子张某某归刘某抚养。判决离婚后,刘某并未接走张某某,而是一直由其父张某抚养至2012年的7月份。而后才由原告刘某接走抚养。2013年,张某某在过马路的时候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某在此事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被告司机与被告车主系父子关系。
【案情分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二原告与二被告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均无异议。
被告车主王某请求法院调解。
二原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项共计21万余元。二被告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均表示予以认可,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表示无法接受。
原告刘某主张因其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死者张某某的
监护人,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全部归其所有,张某某无权分配。原告张某主张其是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及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要求被告依法赔偿的金额一半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经法院积极调解,本案二原告与被告车主王某及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书。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支付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被告车主王某赔偿二原告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10万元。上述两笔赔偿金额共计21万元,原告张某分得7万元,原告刘某分得14万元。
【法条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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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平平
  • 执业律所: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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