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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7天成功取保

来源:金和让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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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一只鸟,获刑十年?”、“猎杀两只鸟获刑1年半,赔偿1万元”、“仅拍了个照也被判刑?”此类新闻层出不穷,猎杀野生动物及收售野生动物制品类案件的量刑情况,经常引发网友热议。今日给大家分享的便是一例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委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后,于拘留第37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当事人多次转售犀牛角、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制品价值累计金额20万元左右,转售的犀牛角及象牙中包含披毛犀犀牛角及猛犸象牙等化石制品,其中被警方控制且较为贵重的野生动物制品系野生犀牛角一个,重量200余克,经鉴定价值6.9万元,该物品通过快递流转,快递在送达收货地点后,嫌疑人并未进行签收,由警方直接控制,现已被追回。


律师工作:当事人家属在其被拘留当天,开始寻找专业的刑辩律师想尽快为当事人办理取保,第二天委托我所办理此案,接收到本案的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预约会见、撰写相关文书并积极与办案警官沟通,了解到当事人收售动物制品十几次,累计价值20万元左右,被收缴的犀牛角动物制品鉴定价值6.9万元,其余收售的制品已流转,未追回无法鉴定。在与检察官沟通后,律师权衡本案的特殊性,告知家属将本次制品犀牛角的违法所得退至公安账户。律师也在第一时间整理了相关材料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当事人成功取保,后续会持续跟进,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案件分析与办案心得:

1、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本案便以《解释》第六条作为依据予以办理。即“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略;(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金主任律师团队对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1-2023年全国范围判决书进行分析,整理数据如下:

2021年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书有697件,2022年53件,2023年0件,其中2022年1月13件,2月8件,3月18件,4月至12月平均1至2件。从上述案例数量可以看出,《解释》的出台提高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的入罪门槛,也提高了律师对本案办理的信心。

3、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了解到公安与当事人核对了每一笔收售动物制品的次数和金额,在证据如此充分的情况下,律师告知当事人一定要认罪态度好,认罪态度是能否取保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几万元涉案金额的浮动对案件影响不大,切莫因小失大;

4、本案当事人转售的犀牛角及象牙制品中包含披毛犀犀牛角及猛犸象牙等化石制品,化石制品并未侵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法益,律师认为不应作为犯罪金额予以处理;

5、当事人未签收的犀牛角野生动物制品从收购整体流程来看,该物品通过快递流转,快递在送达收货地点后,嫌疑人并未进行签收,由警察直接控制。因此,当事人本人尚未收到该物品,收购流程无法形成闭环,律师认为对该犀牛角的收购应为犯罪未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6、本案警方仅控制了该犀牛角,对其他收售的动物制品并未追回鉴定,无法排除其他制品并非野生动物制品的怀疑。基于此,其他动物制品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律师认为其他未追回鉴定的制品不应作为犯罪金额予以处理;

7、与财产有关的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均应追缴违法所得,但实践中对于没有被害人的案件通常很少追缴违法所得。本案虽没有被害人,但《解释》强调:“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在与检察官沟通时,检察官表示是否退赃是本案是否批捕的情节之一。因此,辩护律师也在思考现阶段关于退赔的追缴力度问题,是本案规定的特殊性导致本案退赃退赔,还是由于“口罩”原因过后追缴违法所得相较之前更加严格,但结论可能需要再花一段时间去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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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金和让
  • 执业律所: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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