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连云港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某 ,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民镇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连云港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连云港市开发区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德龙牵引车苏G86077及挂车苏GH558车辆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原、被告之间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4日,原告签订购车合同购买德龙牵引车苏G86077及挂车苏GH558一辆,为了便于营运,原、被告之间于201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挂靠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后,2011年3月1日,原、被告之间重新续签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挂靠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2日至今,原、被告之间没有再续签车辆挂靠协议。前两份挂靠协议均约定原告(乙方)以全资自有货车以被告(甲方)名义登记上户,但该上户登记不属产权、所有权转移,车辆产权、所有权仍属原告所有,如合同终止,原告将牌、证等退还被告,被告协助办理转户手续,转户费用自理,被告退还押金。合同第二条还约定,挂靠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挂靠合同,否则视为合同终止,乙方将牌证退还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到己方指定名下,过户费由己方自理,甲方退还押金。然而,自2012年年初开始,被告经营就处于不正常状态,致使原告在车辆运营过程中无法办理各种运营手续,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之间自2012年3月2日至今没有续签车辆挂靠协议,依双方约定,双方没有续签车辆挂靠协议,原、被告之间已然终止了车辆挂靠合同关系,原告有权依照双方之前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将该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连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