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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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乔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唐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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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曾某,男,汉族,1992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 。话:

被告:乔某,男,汉族,1981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11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如下:原告将自己位于新浦区通灌南楼89-3号的烧烤店装饰工程承包给被告进行装饰装修,按工程预算清单包工、包料大包干方式承包。该工期自2013110日开工,于201323日结束,共计25天。工程造价为138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便支付被告70000元工程款。2013119日,原告支付被告30000元工程款。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后,被申请人应通知申请人验收,申请人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另定验收日期。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各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新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工作、工程质量、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和防火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就本案而言,被告隐瞒其无装修资质的事实,使用的装修材料及装修工艺均严重不合格,装修的房屋无法使用,且被告也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商铺交付原告,耽误了原告按预定日期营业,原告为其开业所做的准备均已无用,错过了新春佳节这个营业时机。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得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九十六条、九十七条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新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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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小伟
  • 执业律所: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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