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蔡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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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物品丢失停车场该赔偿吗?

来源:蔡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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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去一家商场购物,将汽车停放在该商场的免费停车场内。当我回到停车场内,发现自己的汽车门锁被撬开,放在车内的一台价值75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800元的数码相机被盗。我要求商场赔偿修车费630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300元,以及电脑、相机费用,共计12730元。

商场认为停车场是为顾客免费提供的,没有保管贵重物品的义务,车主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故其只对我的修车费、误工费进行赔偿,而拒绝赔偿电脑、相机,他们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说法】您的车辆停放在商场管理的停车场内,双方就车辆的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该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内,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您的车辆在商场保管期间被损坏,商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因此,商场应当赔偿您的修车费及误工费等。

但是,您在存放车辆时候没有将电脑及相机等物品交给商场的停车管理人;也没有将上述物品放置在车内的情况告诉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您与商场没有就车内物品形成保管合同,因此,商场没有为您保管车内物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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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40号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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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明红
  • 执业律所: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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