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彦平律师

詹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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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詹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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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花支X和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二审胜诉案件。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花支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YY市XX法院(202C)黑YYYY民初YYYY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X年X月X日立案,

  于202X年X月XX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YY市XX法院(202X)黑YYYY 民初YYYY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花支X医疗费、救护车使用费XXXXXXXX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花支X意外受伤是由牛XXX犯罪行为造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是否有花支X自身的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被袭击,上诉人不应承担花支X的医疗费。根据人人XX医疗保险XXXXXX,救护车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该XXX已

  用黑体加粗字体提示说明,本案XXX至XXX、XXX至XX的救护车使用费X,000元,不属于保险范围。被上诉人投

  保时必须强制阅读《保险XXX》、《XXX声明》等,花支X连

  续三年签名确认,足以证实上诉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花支X辩称,其认可一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花支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XXXX公司在保险限额范

  围内赔偿医疗费补偿款XXXXXXXX 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花支X在XXXX公司投保“人人XX”

  百万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花支X。保险期限自20XX年X月

  XX日零时起至202X年X月XX日二十四时止,保障内容:-

  般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100%,免赔额A0,000元),每

  XXXX险金额S,000,000元。202X年X月XX日,牛XXX持

  铡刀、尖刀驱车前往花支X家中,在花支X处于睡眠的情况下,牛XXX潜入花支X家中持铡刀向花支X头部砍去,后又持尖刀多次砍向花支X,致花支X头部、胸部、腿部等多处部位受伤。案发后花支X被送往YY市医院抢救,支出医疗费XXXX元、

  救护车费X00元;后花支X于当日转院至XXX市XX医院抢救,

  支出医疗费XXXXX元;同日花支X又被送至XXX医科大

  学附属第X医院救治,住院X天,支出医疗费XXXXX元,

  出院医嘱载明:出院后于当地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花支X于

  202X年X月XX日到YY市XXXX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院

  治疗 1XX天,支出医疗费4XXX元。花支X因从XXXXX医

  院至XXX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XXX医科大学附属第

  二医院至YY市XXXX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支出救护车转

  运费合计X,000元。另查明,人人XX医疗保险(2021版)

  XXX 2.1.1载明:“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自获得被

  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中华XX共和国境

  内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普

  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向上述医院或医疗机

  构累计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手术费、救护车

  使用费等)、特殊门诊医疗费、门诊手术费用、住院前后门

  急诊医疗费用中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

  花支X系电子投保,投保过程中,在XXXX公

  司的网络系统中“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处选择“是”,

  在“是否有社保”处选择“有社保”,并在投保人声明处勾

  选了“本人投保信息的真实性,理解并同意《保险XXX》、

  《投保声明》、《特别约定》、《投保须知》、《XXX声明》、

  《增值服务告知书》的全部内容”,花支X在投保人处进行了电子签名。庭审时,花支X认可其已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花支X诉请的费用是否

  在保险理赔范围。1.花支X投保了XXXX公司的“人人XX”百

  万医疗保险,XXXX公司抗辩花支X受伤系因案外人故意伤害所

  致,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但保险XXX理赔范围包括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等费用,并未将第三人侵权排除在

  外,故XXXX公司应对花支X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2.关于赔偿

  比例,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载明“对于一般医疗费用补偿责

  任,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60%”,花支X在庭审时陈述其投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该保险虽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但根据《中华XX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的……。本案花支X因案外人侵权受伤,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赔

  偿范围,非花支X主观不使用该保险进行就诊结算。本案特别

  约定中“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条

  款存在两种解释,第一种广义的解释包含“被保险人能使用

  而未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及“被保险

  人不能使用而未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 两种情形,第二种狭义的解释,包括其中一种情形。《中华

  XX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XXX由两种以上

  解释的,XX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王

  海因存在第三人侵权,损失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范

  围,而未能使用该身份就诊并结算,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花支X的解释,即花支X不能使用而未使用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XXXX公司应予赔付。而且,花支X在

  投保时保障内容显示“给付比例100%”,该特别约定属于保

  险合同中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XXX,根据保险法的有关

  规定,XXXX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对该XXX的概念、内

  容及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说明的义务,本案投保人花支X否认人

  保公司对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而且XXXX公司提供的电

  子投保信息单中花支X仅在投保人声明处勾选了“……理解并

  同意《保险XXX》、《投保声明》、《特别约定》、《XXX

  声明》……的全部内容”,该份证据不足以证实XXXX公司履

  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特别约定对花支X不产生效力,人

  保公司应按100%比例进行赔付。3.关于赔偿范围,花支X先后

  在四家医院支出医疗费合计XXXX元及YY市XX医

  院救护车使用费X00元、XXX至XXX、XXX至YY的的

  救护车使用费X,000元,以上费用合计XXXXX元在保

  险理赔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时花支X对保险合同中

  免赔额X0,000元无异议,故扣除免赔额X0,000元,XXXX公

  司应赔付花支XXXXXXXXX元。花支X主张的XXX医科大学

  附属第二医院XX元、XX元医疗费,因未提供正式票据,本

  院对两笔费用不予支持。XXXX公司抗辩保险XXX明确约定救

  护车使用费仅包括同城中医疗运送,跨城的救护车使用费不应赔付,但该XXX亦是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XXX,

  XXX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故本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综上,花支X的部分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XX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最高

  XX法院关于适用<中华xx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中国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

  赔偿花支X医疗费、救护车使用费合计XXXXXXXX 元;二、

  驳回花支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元,中国XX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负担XXXX元。

  二审中,花支X提交了与XXXX公司保险业务员的微信聊天

  记录。欲证实,202X年和202X年花支X续保人人XX医疗保

  险时,是由XXXX公司业务员给花支X微信发送二维码,花支X通过

  扫描二维码支付的保费,XXXX公司并没有给花支X送达保险XXX

  等。XXXX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实是人

  保公司业务员,且该人给花支X发送了人人XX百万医疗保险

  电子保单,与花支X称未收到保险XXX不符。因XXXX公司未提

  交证据证实该微信聊天记录不真实,本院对该微信聊天记录

  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院认为,关于XXXX公司是否应给付花支X医疗费的问题。

  花支X投保了人人XX百万医疗保险,缴纳了保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人人XX医疗保险XXX2.1.1约定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YY

  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花支X受伤系因牛XXX持刀潜入花支X

  家中对其伤害导致。花支X受伤原因属于人人XX医疗保险XXX

  XX定义的意外伤害,且XXXX公司无证据证实花支X具有人人安

  康医疗保险XXX2.2.1(3)约定的“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

  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等XXX事项,故XXXX公司

  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花支X医疗费。

  关于XXXX公司是否应给付花支X救护车使用费X,000元的问

  题。人人XX医疗保险XXXXXX载明“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

  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且该句内容字体加黑。根据《最高

  XX法院关于适用《中华XX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

  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

  人责任的XXX,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XX条第X款规定的‘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XXX’”的规定,XXXXXX属于XXXXXX。王

  海称人人XX医疗保险XXXXXXX公司并未向其送达,对其中的XXXXXXXXXX公司也未向其提示和明确说明,XXXX公司未提交

  证据证实花支X投保时就该XXXXXX向花支X作出提示和明确说

  明,根据《中华XX共和国保险法》XX条“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XXX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XXX,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XXX,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XXX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XXX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该XXXXXX对花支X不产生效力。XXXX公司主张不应给付花支X救护车使用费6,000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以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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