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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婚恋诈骗金额较大仍可判处缓刑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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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恋爱结婚为名,虚构工作需要等理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共计215,901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方向】

本案为婚恋诈骗,被害人与王某熟识。案发后辩护人与王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联系,赔偿并取得谅解。

开庭前,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王某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以及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力图证明可以对王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并取得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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