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

胡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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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事故获得双重赔偿案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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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2年6月16日6时50分许,曹某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某驾驶的客车在浦东新区杨高北路近夏碧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医治无效死亡。同年7月17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曹某某负同等责任,陈某某及其公司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后陈某某妻子及女儿委托本律师团队处理该交通事故。

二、【律师工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了曹某某的财产情况及家庭经济能力,确认其经济能力较弱,且妻子在此次事故中受重伤,花去较大医药费。因此,本律师果断将追究赔偿的主要方向调整在公司方。另一方面,本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陈某某履行职务过程中,且不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可认定工伤,于是在工伤这方面也可要求获得理赔。方向确定后,先期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一并处理工伤理赔问题。但由于公司方拒不出面,且搬离办公地址,使得失去联系。

三、【处理结果】

     交通事故方面,经诉讼,法院确认公司方应赔偿陈某某家属60万元。

     工伤赔偿方面,在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司办理办公地址,拒不出面等因素,本律师团队不得不经过行政诉讼、仲裁等,在工伤方面获得近50万元理赔款。

四、【律师感悟】

    本案中,对于确定陈某某家属向谁追偿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节点,曹某某虽负事故同等责任,但由于经济能力所限,即使判决胜诉,也将难以得到落实,于是,律师没有拘泥于固有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而转向公司要求赔偿。

     同时,由于其是履行职务行为,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法可以构成工伤,于是工伤与交通事故并行进行,极大的保护了受害人家属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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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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