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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案例:台湾籍人士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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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是台湾籍人士,长期在广州从事音像制品业务。自2006年9月起,陈某某伙同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及广东某唱片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租用场地,开设磨码厂,安装磨码机,雇请工人为非法光碟磨去SID码,并将磨去SID码的光碟非法售卖。2007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磨码厂内查获非法光碟五万多张,查获磨码机25台。同时,陈某某还指使他人将正版影碟的版号套用在没有版号的影碟上复制、售卖。2007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在该磨码厂查获套用版号的影碟一万多张。陈某某迅即被刑事拘留、宣告逮捕。

       胡律师接受陈某某家属委托后,迅速开展庭前辩护工作。期间,多次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成功说服经办检察官将陈某某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起诉意见书》的第二位排序变更为检察院《起诉书》中的最后一位,为审判阶段的辩护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某某非法经营盗版光碟,套用他人正版版号,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胡律师辩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综合案件事实、情节、陈某某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陈某某减轻处罚,最终仅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十位被告人中刑期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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