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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但还是可以主张利息的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量:0

案件详情

余某与陆某系朋友关系,陆某系武汉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5日,余某通过平安银行向陆某账户转款人民币500,000元。2019年4月6日,陆某向余某转款人民币300,000元;同年4月12日,陆某向余某转款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4月12日当日,余某向某商业保理公司转款人民币500,000元,余某主张该笔转账系受陆某指示支付。除上述转账之外,2019年4月至7月期间,双方之间互相有资金往来支付行为,金额1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2019年9月10日,余某、陆某双方在陆某公司见面,陆某向余某出具借款条一张:“本人(借款人)陆某今借到(出借人)余某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伍仟元整,小写27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共计12个月”,双方在借款条上签字捺印。借款条上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但是实际签订时间应为2019年9月10日。

判决结果:

依照《借款条》,陆某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到期,陆某应予偿还。关于利息,双方无书面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现余某的诉请要求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7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3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律师随笔:

因案当事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息,一般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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