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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如何来证明、 举证责任如何来分配?

来源:劳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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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如何来证明、

举证责任如何来分配?

案例

20103月,小陈进入房开公司担任保洁员,一直工作到20124月。其间房开公司始终没有和小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小陈缴纳社会保险,且让其每月凭劳务发才能领取工资。20124月,房开公司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故辞退小陈,小陈之后向柯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房开公司补交小陈工作两年间的养老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小陈提供了如下证据:小陈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劳务发;手机拍摄的考勤表复印件;荣誉证书、衣服等;内部通讯录;以及曾经的同事的证言。柯城区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故驳回小陈的仲裁申请。

小陈不服仲裁裁决遂又起诉至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小陈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小陈与房开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房开公司为小陈缴纳保险也是法定义务,小陈要求房开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小陈要求计讨双倍工资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房开公司为小陈补缴20103月至20123月的养老保险,并支付双倍工资1万余元。

房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在于事实劳动关系如何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来分配。众所周知,劳动法律、法规有着相当强的立法倾向,主要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劳动者一般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提供考勤卡、工资单、工作服、参加公司活动的证据、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通讯录名单、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等证据进行证明,可能有些证据劳动者手上没有原件,甚至连复制件都没有,这时应怎么办呢?那么接下来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了。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尤其体现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上。其举证责任的特殊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是强者、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是弱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故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均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只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即可,如考勤卡、工资表、登记表等证据原件一般均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后,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故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责任不利的后果。

结语

本案暴露出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出具相关的劳务税作为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前提条件,企图以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强制的规定,以劳务关系取代劳动关系,显然这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规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社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案的公正判决无疑给劳动者以鼓舞,给用人单位以警示,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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