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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强奸、抢劫案

来源:强必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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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强必升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景、王林,张辉在长安区灵召乡阿底村附近喝酒,被害人刘某、张某夫妻二人驾驶康明斯货车经过此处,三被告以刘某的车子挂了其路边朋友的车为由,将该车挡住索要钱财未果。然后王林驾驶刘的货车拉着张某、王景三人在前行驶,张辉开着别克小轿车拉着刘军在后跟随。当车辆行进过程中,在货车上王景将被害人张某强奸。接着三人停车后,抢走刘300元现金,放走张某、刘某二人。
        2009年8月26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二王犯强奸、抢劫罪,张犯抢劫罪将此案起诉到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2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办案经过
        本辩护人接受王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起诉书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查阅了案卷、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在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后,决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林犯强奸罪的主观恶性及立功上作为本案辩护的切入点。
        在庭审过程中,围绕被告人王林是否立功及主观恶性及强奸罪的性质展开辩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林属从犯、主观恶性较轻不构成强奸罪且有立功表现。
        关于强奸罪,在货车行进中,王景先是在被害人张某身上乱摸,其间,王林嫌被害人乱喊影响其驾驶车辆便说:“你再喊把你拉到山里埋了去!”,后来王景发展到实施了具体强奸行为。本辩护人认为王景要实施强奸行为事先没有和王林意思联络,当王林说上面那句话时,王景当时在乱摸被害人身体,王景的目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呢还是强奸呢?王林当时无法判明,因为两罪的目的都是性满足。所以我们要客观评价王林这句话的性质,不能因王景发展到最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就客观归罪于王林。总之,王林的主观恶性轻得多。
         关于立功,公诉人认为公安机关没有这方面的材料,但辩护人认为当事人都在庭上,事情可以当庭查实。后人民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立功。
         三、审判结果
         2009年11月17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林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四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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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强必升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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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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