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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怎么补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04 09:30:32 人浏览
  •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的补办地点一般是原签发机构,如果原签发机构已经不具备发证的能力,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带好补办所需要的身份证、户口本之类的证件材料,如果材料无误的,会及时为申请人发放新的出生证明。法律依据:《深圳市生医学证明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原签发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提出。
  •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在外地不能补办,出生证明丢失补办只能回小孩出身地相关的出生证明机构申请补办的,无法异地申请补办出生证明。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具体操作如下:1.未报户口前损坏的,需携带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经核实后补发正副页。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损坏的,同样需携带相关证件到原签发机构补办,但仅补发正页。3.补办过程中,如遇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原签发机构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4.补办完成后,申请人需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
  •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在外地不能补办,出生证明丢失补办只能回小孩出身地相关的出生证明机构申请补办的,无法异地申请补办出生证明。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你好,可以去出生的医院问一下是否可以补办
  •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在外地不能补办,出生证明丢失补办只能回小孩出身地相关的出生证明机构申请补办的,无法异地申请补办出生证明。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补办出生证明时,需准备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前往原签发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若原签发机构无法补发,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补办过程中,注意核对信息准确性,确保补办证件的有效性。
  • 您好,可以要求补办
  • 【法律分析】:补出生证明要准备的资料:一、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二、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在外地不能补办,出生证明丢失补办只能回小孩出身地相关的出生证明机构申请补办的,无法异地申请补办出生证明。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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