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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么争取抚养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18 19:32:20 人浏览
  • 离婚能要孩子的抚养权,涉及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最好,不能协商解决,女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权。《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 离婚协议的抚养权不是监护权,监护权是双方都具有的。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导读——女职工们、准妈妈们你们清楚每天一小时的叫授乳假,产假后的6个半月叫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规定如下: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变更抚养权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法院是否会支持要看具体的情况。
  • 一般双方至少获得三个孩子中的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也不是绝对有一方都会获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假如抢夺隐匿子女、阻碍子女受教育或者阻碍子女与另一方联络会面。实践中曾有法官、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无视子女成长规律的,失当的行为,由此不能相信行为人能为子女全面考虑,故而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和通过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积极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方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对双方感情状态及时作出客观判断。
  • 协议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对方同意,那简单,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即可,也不用去民政局或者法院办什么手续,双方签字就生效。如果不同意的话,可以提起诉讼。
  • 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判给女方,如果女方不同意抚养,男方同意抚养的,可由男方抚养。
  • 夫妻离婚,一方可以放弃抚养权,但是要支付抚养费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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