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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23 21:02:14 人浏览
  • 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每个地区的工亡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所以在索赔的时候要确定当地的相关数据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要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
  • 中暑死亡事故工伤由其用人单位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死亡的赔偿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死亡赔偿由用人单位赔付。
  • 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赔付标准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2、二级伤残赔付标准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3、二级伤残赔付标准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4、四级伤残赔付标准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 工伤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停工留薪工资,按照工伤前职工的工资待遇和治疗时间计算;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11个月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的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身伤害的赔付标准具体需要根据伤情和事故责任划分来看,赔偿标准也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同地区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因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同,各地所领取的赔偿金额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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