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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9-21 02:59:58 人浏览
  • 由于我国目前已经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因此同居的解除不需要双方通过协议后进行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解除同居关系需要什么程序,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自己分开后,便可以解除、
  • 视地区情况而定。根据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的业务量决定,一般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的较少,应该不用预约。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3、结婚证;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想离婚,但是找不到人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关于办理离婚时,子女抚养的事项:1、子女不足两周岁离婚时子女不足两周岁的,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离婚时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1)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2)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3)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4)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 1、夫妻离婚时孩子判给女方,现在想让男方抚养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2、首先,孩子的父母可以直接协商变更抚养关系,并申请法院予以确认。3、其次,如果孩子的父母不能就变更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的,父母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4、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要有证据证明孩子不宜随对方生活,或者能够证明孩子随本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 精神病人的监护权人的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权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法律规定,当精神病患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其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 到社保办理注销
  •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单方面去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 w你好,实在不行就诉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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