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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29 15:30:19 人浏览
  •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1、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2、停工留薪,在治疗和修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3、医疗费、交通、食宿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赔偿的标准: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等;医疗费是按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来赔偿;交通食宿费是按实际所产生的必要花费来赔偿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十级工伤的赔偿金额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生活护理费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
  • 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障碍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
  • 误工费单位延迟一个月误工时间应当返还额外所得的一个月的误工费。误工费是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得随意设定误工时间。
  • 8级工伤赔偿标准:8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11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来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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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赔偿标准是:经过鉴定伤残等级之后,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
  • 工伤赔偿的工资,一般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该工资与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相同,且由单位按月支付。
  • 山东工伤死亡赔偿: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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