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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04 09:14:48 人浏览
  • 是什么伤残?工伤还是人身伤害
  • 工伤六级赔偿标准明确。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可获得1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难以安排工作,每月可领6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六级赔偿依法进行。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付等。若难以安排工作,还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处理时需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依据认定结果申领相应赔偿。确保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 工伤六级赔偿通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具体选择哪种处理方式,需根据职工伤后恢复情况、就业需求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以最大化保障职工权益。
  • 需要按照收入情况确定
  • 六级工伤的赔偿标准:1、工伤治疗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3、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劳动者,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5、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六级工伤赔偿常见处理方式有一次性赔偿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两种。选择时考虑个人经济状况、就业能力和赔偿总额等因素。一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机构,以制定最适合自己的赔偿方案。
  • 六级工伤的赔偿标准:1、工伤治疗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3、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劳动者,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5、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6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为三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六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一、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1、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3)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费用进行结算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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