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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民同借贷案例
    1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并约定借款作为赵某公司经营所用,不得挪作他用,赵某将藏品邮票和邮册提某给王某作为担保。王某将借款840,000元直接支付至赵某指定的杨某账户。借款到期后,赵某仅归还部分本金92,399.99元,双方于2023年8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为维护权益有权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借款到期后,王某曾多次要求赵某还款,赵某均借口推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同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归还借款747,600.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747,600.0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息随本减)
    荆门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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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诈勒索17次的刑事辩护
    壶内部靠近壶盖附近的夹缝处,后联系酒店前台称自己烧水吃完泡面后发现水壶有避孕套,以曝光、报警等方式敲诈勒索酒店17次,索要赔偿及房费退款共计1万余元。【办案过程】检察院阶段,被告人家属委托即墨刘律师作为小张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到检察院进行了全面阅卷。后经仔细研判,辩护人认为公安阶段查实的部分敲诈勒索行为证据不足,缺乏必要的证据链条。经多次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检察院砍掉了其中的3次指控,以14次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阶段,为帮助被告人减少刑期,辩护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积极成功协调退赔事宜,并做了部分犯罪未遂等诸多从轻情节的辩护,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审判结果】经过即墨刘律师的努力,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家属均非常满意!
    荆门律师-刘孝亮律师 刘孝亮律师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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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上诉成功减刑和数罪)
    青白江区2017年4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川010\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明涉律正确,但量刑偏重,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关衣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宁华人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走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期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道金融票证罪、测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荆门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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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全额承担损害的损失
    20%,洪某实际缴纳出资661,010元,文某及尹某均未实际出资。某公司提资00在都市成华区号开设音系餐吧,由参某负责经营2019年月24日关闭该餐吧,某公司的投资之东流,某公电专理护台身合法权益,尹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负有对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某公司在餐吧的投资661,010元,在餐吧投入运营后不到半年时间即宣告停止经营,尹某作为高级管理人,餐吧是否继续经营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问题,判决如下:被告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61,010元及利息(利息以661,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损失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荆门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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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服工伤仲裁,向北京昌平法院起诉,我方代理争取更多赔偿
    》第2条的规定故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400元(4400元x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975.5元(51681元/年÷12个月x26个月)、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969元,共计161344.5元。因双方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时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该协议约定的条款显失公平,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捌级进行赔偿,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的69200元,还应支付申请人差额部分92144.5元。公司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对王某某而言显失公平,故对王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按照其实际所受伤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各项工伤费用差额(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鉴定费,共计125744.5
    荆门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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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主任律师成功推翻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0)川11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观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孙某良的诉讼请求;2.判令孙某良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某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李某某波门经营部在本案一审判决后签订,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孙某良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撒销四川省失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某良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典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孙某良负担
    荆门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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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代持有风险!
    公司股权。然而在其离职多年后,突然收到某法院寄送的起诉状,要求其在认缴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后一头雾水,完全没想到代持股权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大的法律风险。还好最终通过各种努力收集到集团公司已经以专利技术转让的方式实缴全部出资的证据,才避免了承担债务的法律后果。在《公司法》上代持股权的人被称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担任名义股东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名义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公司债务履行不能时受到牵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作为名义股东一方,应当如何防范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带来的法律风险?‍一、名义股东应注意审查代持股权对应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避免代持有瑕疵出资的股权;若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应当注意审核隐名股东的资信能力,避免在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隐名股东无法实缴出资的风险。二、当隐名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闻不问时,名义股东还应当关注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注意隐名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擅自注销的情形。三、名义股东也应当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隐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荆门律师-牟帅律师 牟帅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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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自建房的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当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时,第一步是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和谈判。了解具体的补偿政策、标准和计算方法,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并听取拆迁方的意见和解释。准备充分:在与拆迁方进行谈判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拆迁的信息和证据,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倾听对方观点:在谈判中,不仅要表达自己的观点,也要认真倾听拆迁方的意见和需求,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考虑因素。如果协商和谈判未能达成满意的结果,你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证据收集:包括拆迁通知、合同、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自建房拆迁补偿不满意时,及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关键。通过了解补偿标准与依据、协商与谈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你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住,法律是公平的,只要你合法维权,就一定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荆门律师-韩翔律师 韩翔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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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人能否起诉业务员?
    这里统一做一下解答,希望能帮到各位受害者。我们结合一则案例来解释这个法律规定,以案释法:人民法院报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1、案例详情范某以民间借贷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之一的陈某将共同借款人范某、扬某(母女关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范某辩称,该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2、本院认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范畴,但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前者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而后者只是普通的一个债法律关系,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并不重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行不悖,故本案不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而应依法继续审理。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该部分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案例解析本案涉及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的理解问题。该条首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其中,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对于单个借款的民事行为,只要借款数额达到一定数量,就可能构成犯罪,其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行为数量,故单个借款行为本身可能涉嫌犯罪。此时,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决定借贷行为的合同效力,刑事诉讼结果成为民事诉讼的依据,先刑后民有其法律意义,因此,法律规定了驳回起诉移送侦查制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仅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行为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入罪的标准,以被吸收存款数额(个人20万元、单位100万元)、人数(个人30个人、单位150个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进行界定。该表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构不成犯罪,只有单个借贷行为集合达到一定量的标准才能构罪,也就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对于单个借贷行为,一方出借资金,一方收取资金,并以利息为交易对价,是正常的债关系,涉及不到犯罪问题。本案中,范某的行为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涉嫌集资诈骗罪,他们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而归于无效,既不需要刑事诉讼来辨别是非、分清责任,也不需要以刑事诉讼结果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故不必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完全可以“刑民并行”,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4、裁判要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的单个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本身不属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不应首先接受刑事诉讼处理而排除民事诉讼审理。结合我之前做过的十几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能够在法律方面以实践案例给某些法律问题做出解答。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具体法律问题,我将继续一一做出专业分析,敬请关注。赵荣烈律师
    荆门律师-赵荣烈律师 赵荣烈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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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可以去青岛市看守所探视会见吗?
    院已经判决生效,朋友也是不能进看守所探视、会见的,只有直系亲属可以向看守所申请会见。作为朋友,如果想与被告人沟通某些事情,只能与家属沟通,由家属委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手续,并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委托律师前往青岛市看守所进行会见!
    荆门律师-刘孝亮律师 刘孝亮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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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雇人干活摔成重伤后,其妻子竟被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判了
    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听到这个消息,男子的妻子感到不解,是他雇佣的你,为什么找我赔偿?今日案例2020年夏天,夏先生(化名)雇佣了王先生(化名)进行伐树工作。同年10月,当夏先生准备出售木材时,他再次雇佣王先生进行木材装车。不幸的是,王先生在装车过程中从货车上坠落,经医院诊断为双足跟粉碎性骨折、腰2/4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事后,夏先生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王先生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夏先生赔偿王先生34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夏先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王先生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夏先生与妻子孙女士(化名)办理了离婚手续。面对这一变故,王先生认为,虽然夏先生与孙女士已经离婚,但这笔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孙女士也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王先生的要求,孙女士提出了异议。她表示,自己与王先生已经离婚,起诉自己没有道理,而且,她对王先生受伤一事并不知情,夏先生是以个人名义雇佣王先生干活,夏先生卖树的钱也并未交给自己,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案例分析那这笔应该给王先生的赔偿,到底是不是夏先生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夏先生雇人伐树、出售木材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尽管这一行为并非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客观上它属于管理夫妻生活之共同事务,且有利于夏先生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体。法院认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结合二人的生活及工作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夏先生个人事务,以及二人对夫妻财产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夏先生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目的所引起的侵权之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女士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荆门律师-王俊颖律师 王俊颖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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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后签订两份合同以哪份为准
    ,因为它代表了双方最新的合意。一、前后签订两份合同以哪份为准面对前后签订的两份合同,其有效性及优先顺序的判定,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1.一般而言,当两份合同存在时,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这是因为后一份合同往往被视为对前一份合同内容的补充或修正。2.如果后一份合同并未对前一份合同的核心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是作为补充协议存在,那么两份合同在内容不冲突的情况下,均视为有效。3.一旦出现内容上的冲突,则通常以后一份合同为准,因为它代表了双方最新的合意。二、两份合同内容冲突如何解决当两份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解决的首要原则是依据合同的签订顺序及双方的真实意图来判断。1.若后一份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补充或修改,且两份合同在冲突部分无法并存,则以后一份合同为准。这是因为后一份合同更直接地反映了双方在当前时间点的合意。2.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条款,如“本合同为最终协议,取代双方之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则这样的条款将具有决定性意义,应优先适用。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则是通过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这两种行为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将导致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达到非法目的而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情况下,合同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合法,但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掩盖非法的或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不被法律所保护,因此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基石,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
    荆门律师-陈亮亮律师 陈亮亮律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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