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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立法初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14:10:29 人浏览

导读: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对法律的影响信息社会的实现,不仅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使人类对信息的高度流通、共享和利用产生强烈的、迫切的社会需求,同时也得益于因这种需求的驱动而产生的能够使其得以实现的信息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又迎来了网络时代,它是信息技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对法律的影响

  信息社会的实现,不仅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使人类对信息的高度流通、共享和利用产生强烈的 、迫切的社会需求,同时也得益于因这种需求的驱动而产生的能够使其得以实现的信息技术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又迎来了网络时代,它是信息技术应用和发展的高级阶段 .它打破了信息流通与共享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可以使人们几乎同时地在世界各地共享 信息,改变了信息的时空观念,引起了第二次信息革命。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是计算机与现代 通信技术的有机结合,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化的多媒体通信网络。为了与传统的电 信网络和人工信息网络相区别,我们称之为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方便起见,本文有时也将其 简称为“信息网络”或“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极为迅速。最有代表性的国际互联 网Internet已将触角深入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据报道,网上用户已达6300万,并且正在 以每二至三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前景是“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II)”,即全球性的 信息高速公路。

  作为社会的信息基础设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性,对信息社会各个 领域 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政治领域,它便于政府与民众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扬 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和科学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在军事领域,可以使 军事指挥系统全面迅速地掌握敌情,加强全局控制和快速反应能力;在经济领域,有利于广 泛、迅速地传递商贸信息,推行无纸贸易和电子货币,能够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减少交通 量,节约能源;在教科文卫领域,方便人们查询、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进行远程教学、科研 合作甚至医疗会诊;在生活领域,可以实现电子购物、虚拟旅游以及家庭办公等等。计算机 信息网络的应用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不安和尴尬。比如网络中信息存储与流通的安全性、 保 密性难以保障,不良信息在网上泛滥,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容易受到侵犯等等,都是亟待解 决的问题。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解器,信息网络对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影响必然对传统法律产生巨大 的冲 击。法律的发展总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原有的传统法律面对新兴的计算机信息网 络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法律建设又必须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 此,制定新的法律规范,调整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设、经营和应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规 范人们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网络建设、经营与应用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为了研 究和规划信息网络立法,首先应明确网络法律的地位与结构。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法的地位与结构

  计算机信息网络法是调整网络建设、网络经营和网络应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信息网络法很难直接归属某一个法律部门。一般认为,我 国目 前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环境法等法律部 门 构成。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关系的不断变化,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法律 部门的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总是应当力求与同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形成 的各种社会关系相适应。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使得各种社会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法律部门的划分也更加 困难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重叠交错更加难以避免,还可能增加新的法律部门。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调整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急剧增加,一些专家 学者提出科技法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调 整信息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大量增加,因此也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信息法应作为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信息网络法律与科技法和信息法均有密切的关系。

  在科技法体系中,信息技术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子部门。由于网络技术是信息技术的集 中体 现,信息高速公路是集信息技术之大成的科技成果,实际上信息网络法律规范将涵盖信息技 术法的大部分内容。信息法调整信息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利用等过程中的社会关系 , 而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利用也正是信息网络的基本功能。随着人们的信息活 动 越来越多地集中于网络,信息网络法律规范也将涵盖信息法的大量内容。由此看来,计算机 信息网络法大体上可以划归科技法或信息法的范畴。由于目前法学界对科技法和信息法能 否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尚未达成共识,对科技法、信息法的调整范围也尚未明确界定,因此对 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归属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讨。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法看作某一个法律部 门 下属的子部门,还是将其看作由若干法律部门中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的集合构成的一 个法律法规群或称为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妨碍我们将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进行研 究。

  近年来还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计算机法的概念,它是七八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基于大、 中型 机多用户环境和计算机开始联网的背景提出的。对于80年代以来广泛应用的微型计算机,如 果未联网,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则相当有限。计算机信息网络法不仅包括了以往计算机法的 主要内容,比如对知识产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对计算机犯罪的惩治、对计算机病毒的控制 、对计算机证据的认定等,而且还要调整一些新的社会关系,比如大型网络的建设、经营管 理以及信息系统间电子数据交换中的社会关系等。实际上,计算机信息网络法的许多法律概 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也都是适用于未联网的计算机的。所以在当今“网络就是计算机” 的时代,对计算机法与计算机信息网络法的研究无须严格区分。

  还应当指出,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并非调整信息网络中所有的社会关系,它主要是调整与 网络 建设、网络经营、网络应用有关的独特的社会关系。因为这些社会关系是随着网络的出现 而 产生的,且原有法律没有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规定。在网络上也有许多的的信息活动是原有 法律已经规范的,就没有必要在信息网络中再做出新的规定。比如不久前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的利用电子邮件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在宪法、民法中早已有规定,该问题之所以难于解 决,主要是取证的问题。因此,从实体法角度而言,没有必要在侵犯姓名权方面再做出新的 规定,也不能把民法中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范作为信息网络法的法律规范。当然,这里并不 排除其它法律部门的一些规定也可以作为信息网络法的法律规范,比如修改中的刑法关于计 算机犯罪的一些法律规范。总地来讲,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社会关系是由信息网络法和其他 若干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共同调整的。

  尽管目前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层次并不高,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忽视 信息 网络立法的重要性。计算机信息网络是现代社会的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社会的神经系统。

  用信息网络法和其它一些法律规范共同调整网络上的社会关系,对于信息社会的正常运 转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同环境法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一样,信息网络法是在为人们创 造现代信息社会良好的信息活动环境,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理应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

  信息网络法从结构上主要可以分为五类法律规范。一是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 管 理以 及网络安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二是维护网络中的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比如知 识产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三是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律规范,比如电子数据交换(EDI)、电 子资金划拨(EFT)的法律规范;四是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五是有关计算机诉讼 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范。实际上,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律规范极少, 有必要加快网络立法的步伐。

  三、计算机信息网络法的主要内容

  1.信息网络的规划与建设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信息社会的信息基础设施,是规模宏大、极其复杂、耗资巨大的重大工程 项目。鉴于网络规划与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它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以及为了克服我 国在计算机信息网络规范与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用法制来规范网络的规划与建设是十分 必要的。在立法时,应就下列一些主要问题作出规定:建立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规划 ,处理如专用网与公共网之间的关系、全国各地区网络发展的协调等问题;克服重硬轻软倾 向,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开放政府信息资源;国家对网络软硬件设施和信息资 源建设给予财政支持;网络的标准化与开放性原则;网络建设与应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全 民性普及教育等,以保证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沿着合理、高效、健康的轨道迅速发展 .

  2.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经营

  目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经营还很不成熟,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管理方式 非常松散,已经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受到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目前充斥于网络中 的有害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文化 传统和伦理道德及有伤风化的信息,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因此,控制网络中的有 害信息,是网络管理与经营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此外,还需要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信息网络 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了尽量减少计算机信息网络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为广大用户提 供优良的服务,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网络管理与经营的法律机制。首先要明确网络的管理机构 和经营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国最近颁布的有关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暂行规定和管理方法,是加强信息网络管理的有益尝试。除此以外,还需 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规范。

  3.信息网络的安全

  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和流通着大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是极其宝贵和重要的无形资 产,有些还是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机密。网络的重要信息若被非法篡改或窃用,将对国家、 集体或个人造成严重损失。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运转越来越依赖计算机信息网络,经济 、金融、交通、军事等领域的网络一旦发生故障或遭受破坏,将会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重 大损失。实际上,计算机信息网络已经成为犯罪分子、恐怖集团甚至计算机战争的重要攻击 目标。因此,有必要通过行政立法强制性地贯彻实施网络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强化信 息网络的安全。我国已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条例》,对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 (不包括未联网的微机)的安全保护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尚需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 .

  4.信息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信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两层含义,一是对组成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硬件和软件的保护 ,二是对网络中享有知识产权的信息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护主要是从 对权利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侵权行为制裁方面体现的。对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以 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对于在网络中存储和传输的各 类 作品和信息,以及在网络中出版的作品,当然也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尽管我国的著作 权法未提及数据库,但至少可以将其作为编辑作品或演绎作品来对待,能否将其作为原创作 品,则有待进一步研究。由于在网络中很容易对各种作品和其它信息进行复制、篡改、演绎 或作其它利用,也很容易跨越国境传输,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实施方面还面临着一 些新的问题。

  5.个人数据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地提及隐私权,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隐私权给予保护,比如规定公 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可侵犯。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的个人数据被各类计算 机信息系统收集和存储,并可经由网络传输和调阅,对公民隐私权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 许多国家陆续颁布了数据保护法,规定数据用户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数据来源和使用目 的,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与正当使用;数据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被侵犯,依法 享有知悉权、修改权以及因数据用户的数据不准确或不当使用给其造成损失时要求赔偿的 权 利。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开始研究,做好立法 的准备工作。

  6.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应用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给国际贸易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同时,它也使传统的适用于“纸本贸易”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受到冲击。这些现行法律 规定 对EDI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法律障碍,比如以 EDI方式订立合同时涉及到要约的撤回、撤销 ,错误或欺诈所致损失的责任承担,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等法律问题,合同的书面形式问 题,EDI在证据法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如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的可采性、对于原件的要求、 关于认证的规定等。对于应用EDI技术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领域引起的法律问题,许多国家 以及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采取或提出了一些法律对策,包括国内法、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 统一规则及国际公约。为进一步与国际贸易接轨,我国也亟需加强EDI的立法工作。

  7.电子资金划拨

  金融电子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我国也在实施金卡工程。而我国对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研究才 刚刚开始。研究该项法律问题,首先应当分析电子资金划拨各方的法律关系。国际上一般认 为,在电子资金划拨中,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银行与电子清算所、银行与数据通信网 络以及客户之间都是合同关系。至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有争议。在分析电子资金划拨 各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还要探讨电子资金划拨完成以及电子资金划拨在证据法上面临的问 题。同时,由于为消费者服务的电子资金划拨有其独特之处,也要讨论适用于这种电子资金 划拨的标准合同以及为维护契约正义性而对标准合同的管理。我国的现行法律,如《票据法 》,无需实质性变动,但需要做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8.计算机犯罪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犯罪将成为信息社会的主要犯罪形式之一。计算机 犯罪的主要表现是侵犯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各种资源,包括硬件、软件以及网络中存储和传 输的数据,从而达到窃取钱财、信息、情报以及破坏或恶作剧的目的。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 技术犯罪,其特点是作案时间短,可以异地远距离作案,可能不留痕迹,隐蔽性强,危害性 大,有些犯罪行为按传统刑法难以定罪量刑。因此,许多国家已修改刑法或制定计算机犯罪 单行法规,以便更有力地打击计算机犯罪。我国目前正在草拟的刑法修改方案中也已考虑增 加制裁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规范。

  9.计算机证据与诉讼

  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和证据能力。一些发 达 国家针对计算机证据的种类、分类、可采性和证据价值的规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对 证据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定义了计算机证据的概念、范围和特征。计算机证据是在计 算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数据以及它们的各种表现形 式 ,考察计算机证据的证明规则,重点在于确保计算机数据相对于原始输入事实的准确程度。

  计算机证据的搜查和扣押以及电子监测应严格依照诉讼的法定程序进行,法庭对计算机 证据 的判断应依诉讼的法定程序进行,并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目 前我国对计算机证据的研究还是初步的,有必要加快研究和立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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