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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合理界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8 08:0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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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在界顶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

  [摘 要]: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在界顶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为准则。具体涉及到对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对专利权内容的合理界定以及对专利权保护的期限的恰当界定。在确定这一平衡点时,必须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不应盲目随从别国的策略。就我国目前的状况,应警惕专利权保护的过度扩张趋势。

  [关键词]:专利权;个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

  在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科学技术的创新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被认为是对创新的激励最有效的专利制度,也面临着如何定位的问题?面对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要求日益加强专利权保护的压力,业内的许多人士就此认为,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乃是我国今后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重点,也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反对的声音,呼吁要警惕知识产权保护的攀高和超标。而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于2002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也对发展中国家如何正确对待本国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警示。在这样的背静下,我国在专利制度上应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和策略?是应追随发达国家的这种趋势进一步扩张对专利权的保护?亦或是应冷静地思考以作出适合本国现状的策略?而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之处则是如何为专利权设定一个合理的边界?本文通过分析专利制度的目的以及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从而指出确定专利权的合理界限,应当是在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点。而这一基点的确定,必须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专利制度目的之探讨

  评价一种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有效,一个很重要的考量标准则是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使得设计制度时所确立的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在对专利权边界的确定问题上,笔者以为也应首先探讨这一制度或权利设置时的目的所在。

  专利制度的目的经历了一个变化。最初涉及专利保护的1883年《巴黎公约》中显示出来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业产权。而在专利制度历经百年之后,于1995年WTO成立时生效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立的目的则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对此,我国《专利法》也有相似的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指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专利制度的立法理念在百年当中经历了一个重大变迁,即从单纯的保护权利到更有效地保护权利和更为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推进了。①这也就意味着,专利制度在现实中要实现两个目标:即提供有效的机制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从而不断激发人们的创新;与此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技术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先进技术的广泛传播,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page]

  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专利权被认为是一种私权,是一种私人的财产权,但法律对其提供保护的最根本目的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表面看上去是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垄断性的、排他性的权利保护,但这一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激发人们的创新,从而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一种动力。虽然其他的私权也会涉及到对公众利益的保障,但专利权区别于其他私权的重要之处在于,公众利益成为专利权的直接保护对象,而一般的私权最根本、最重要的目的则是实现对个人利益的维护,社会利益只是其深层的目标。因此,笔者以为将专利权界定为一种因公权力介入自然状态的产物,可能会更好地说明专利权的特质。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专利权的理解就不能仅仅将其定位在一种普通的私权层面,而应更多地去考虑其特殊性。

  明确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则在界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就应沿着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向而努力。

  二、平衡论—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

  “平衡”也可以理解为均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均衡是指利益关系中的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一种相互作用的形式。②这种“平衡”模式正是专利制度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

  如上所述,设置专利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但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一制度的两个目标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因此,要想实现专利制度的目的,就需要在这两种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以达到平衡的状态。

  在专利制度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表现在,对个人利益的适当保护,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知道发明创造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要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而发明人所创造出的成果即专利权的客体,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被多人反复使用而不致减损,也不会增加额外的成本。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现象。因此,若不对这种发明创造给予特殊的保护,则发明人就无法或难以收回其在创新过程中所投入的高额成本,而无偿使用或仿制他人的发明创造者,却可以不付出或仅付出很少的成本就能获得巨大的利润。这不仅会造成发明人与无偿使用者之间的不公,也会极大地打击人们的创新热情。

  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从而使得专利制度的目的落空。国家通过赋予发明人以专利权,使得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就其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权,任何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技术,这就使得发明人得以收回其投入的研发成本并获取一定的利润,从而激发人们不断的创新,进而实现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且专利权的设置也会促进市场的竞争。就专利权人而言,由于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并不意味着可以永久占有竞争优势,技术发明会不断地被加以革新,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优势,就需要不断进行创新。而对于专利权人之外的竞争对手,为了能够与专利权人相竞争,也必须进行独立的开发研究,开发出与之不同的更新更好的技术,以对抗其他竞争者。因此,专利权的设置就创造了一种不断启动和维持开发研究,从而维持竞争的动力和机制。[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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