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3
09:10:06
人浏览
导读: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可归结为“谁主张,谁举证”,知识产权诉讼也不例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可归结为“谁主张,谁举证”,
知识产权诉讼也不例外。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权人获得了一项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在起诉被告专利侵权的诉讼中,专利权人只要证明自己的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被告也制造了这项新产品即可,被告则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是使用不同于专利方法的方法制造的,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这也是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特殊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