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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3 17:34:36 人浏览

导读:

(一)秘密性法。商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法。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法。商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
(一)秘密性‌法。商‌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法。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法。商‌” 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法。商‌

  (二)实用性‌法。商‌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法。商‌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法。商‌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法。商‌


  (三)保密性‌法。商‌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法。商‌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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