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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6 21:3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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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来讲,图书出版者的投资都是巨大的,想要把握市场实为不易,通过赋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可以相对降低出版风险,以保障图书出版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出版者除了专有出版权外,还有哪些相关权利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般来讲,图书出版者的投资都是巨大的,想要把握市场实为不易,通过赋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可以相对降低出版风险,以保障图书出版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出版者除了专有出版权外,还有哪些相关权利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印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专有权利。如果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中对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另有约定,则应以合同的约定权利内容为准。

  图书出版者取得出版某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则意味着其取得了复制该作品并将该作品的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并且此项权利为该出版者独占,任何他人包括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再以相同的方式出版该作品。但是,专有出版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专有出版权应该有期限,期限的长短由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协商。专有出版权应当有地域限制,一般应以国家为出版地域的单位,但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应属例外。专有出版权还受到出版物文字、版本的限制,除专有出版合洞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只能就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所使用的文字及合同约定的出版物版本享有专有出版权,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其他文字或版本的出版,不受已签订之专有出版合同的限制。

  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出版权终止。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图书脱销后,如果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2、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权利,是指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排版格式和版面布局造型,如出版所用的开本、字体、字形、篇章结构安排等。版式设计时出版者在复制作品的工作中,经过编辑工作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因此出版者对该智力成果依法拥有专有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出版者享有的版式设计权给予了10年的法定保护期,截止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该规定与著作权的保护期相比大为缩短,这是由图书、期刊发行市场的需要和有利于保护著作权所决定的。专门的版式设计,有利于发行销售,但随着时代进步的提速,读者审美观、趣味性等变化速度也在加快,著作权人也会对过分单一的作品版式设计产生厌倦,所以出版者版式设计邻接权的保护时间不宜过长,以给作者和出版者更大的灵活选择空间。

  3、作品文字修改权

  出版者可以对其出版的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包括语句通顺、文字润色、标点符号使用的修正等不改动作品内容的文字变动和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图书出版者与报社、期刊社对作品文字修改的权限有所不同。图书出版者对文字作品的修改、经过作者的许可;报社、期刊社对作品文字内容的修改,应当经过作者的许可,而对于作品只做文字性修改则无须经过作者的同意。

  4、报刊出版者的投稿选登权

  报刊出版者的投稿选登权是指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著作权人的投稿未被刊登,则应视为该作品未被选用,著作权人随即有权将该作品转投其他报纸或期刊社。除报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另有延长或缩短的约定选登期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报刊出版者享有选择刊登读者自投稿件权的期间为:报社投稿者为15日,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没有接到报社选用刊登通知的,投稿者即可将同一稿件转投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者为30日,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没有接到期刊社选用刊登通知的,投稿者即可将同一稿件转投其他期刊社。

  5、报刊出版者的作品转载、摘编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后,除作品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情形外,其他的报刊出版者有权依法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该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使用权是一种法定许可使用权,如果被刊登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其他报刊出版者转载或摘编,则应在投稿时事先作出声明。

  6、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作品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市场脱销等情况发生时,图书出版者无需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即可行使图书重印或再版的权利,但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应依法定或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注意的事,这里所说的图书出版者,并不特指依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图书出版权的出版者,凡是复制、发行了作品的图书出版者,都享有法定的图书重印、再版权。

  二、出版者权利的保护

  权利人当然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法律也鼓励这种节省成本的、友好的解决方式。但是,现实中通过协商有时也难以解决争议,在此情况下,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成为必然选择。

  1、管辖法院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也可能会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需要在具体发生案件时确定。

  因侵犯著作权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如盗版者车间、仓库,销售者的店铺、仓库等:“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9]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10]比如,盗版者在A地进行复制印刷,销售者在B地销售,那么,如果要起诉他们,在A地和在B地均可。也就是说,选择A地还是B地提起诉讼,完全由权利人根据自己主张权利的方便自行决定。

  2、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地,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如摄像)、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对此,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亦有具体规定。

  在电子化阅读如此盛行的今天,出版者还能坚持自己的初衷,始终如一的给广大读者带来纸质阅读的感受,实属不易,我们更应该保护出版者的权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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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1.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已消灭的合同权利转让的,即为标的不能,转让合同无效。不过,已罹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尚有债务人清偿的可能,故可成为转让的对象。还有,因可以撤销的合同所生合同权利,在该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权利仍为有效,故可成为转让的标的。如果让与人即为享有撤销权的人,其转让合同权利的行为可视为撤销权的抛弃,此时转让的合同权利即可视为确定有效的合同权利;如果撤销权人为债务人,债务人于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合同权利消灭的,成立让与人的不能履行。在这两种情形下,转让人均应担保其转让的合同权利有效。转让合同权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即使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合同义务,也不能由让与人和受让人自行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而应直接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总之,转让合同权利不得改变该权利的内容。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转让合同权利为处分行为,因此让与人首先应有转让合同权利的权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或受让合同权利的,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转让合同还必须符合其他有效要件,如存在无效原因时,合同无效;存在可撤销原因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它。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方可被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是被禁止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例如,租赁权不允许擅自转让。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1、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5、承包方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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