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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高新区“十二五”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5 19:2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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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二五”时期是混那株洲高新区加快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实施区委确定的“2235”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着力“建设现代化生态科技新城”,进一步提升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

  “十二五”时期是混那株洲高新区加快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实施区委确定的“2235”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着力“建设现代化生态科技新城”,进一步提升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园区核心竞争力,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高新区制定了《株洲高新区“十二”五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日前,区产业发展局相关负责人对《规划》的情况进行了解读。

  五个“结合”

  《规划》中提到了五个“结合”——

  服务经济和引领发展相结合。把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全面融合,着力将知识产权数量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引领经济发展向高端化、高值化、高新化的内生增长方式转变。

  政府推动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强化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能力建设,通过市场导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撑作用,提高全社会的创造能力。

  整体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围绕本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发挥试点、示范企业的示范效应,提升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能力,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相结合。加强原始创新,提升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将创新优势及时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增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统筹规划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创造与应用、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加强技术、资源、人才等要素的融合,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发展目标

  《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株洲高新区主要知识产权指标要达到全国一流园区平均水平。

  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职务发明申请量、授权量所占比例提高到9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50%以上,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以上。申请国外专利的数量显著增长。

  商标注册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注册商标总数超过1600 件;湖南省著名商标数量年增长4 件以上,总数达到54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年增长1件以上,总数达到13件以上;国外商标申请注册量大幅增长,定牌加工企业和出口企业自主商标拥有率达80%。

  在国内及国际组织技术标准制定中的参与率有较大提升,在轨道交通、新能源及电动汽车、新材料、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和中药现代化等若干优势领域的国家、行业及国际标准制定参与率保持或争创全国领先地位,并形成一批在若干行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率、刑事案件破案率、行政案件结案率和企业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率进一步提高,完全形成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与司法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机制。

  发展重点

  《规划》指出,高新区的知识产权发展重点包括7个方面,包括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进一步强化园区建设、着力培育创新源头、快速壮大优势产业、充实加强人才基础、健全完善服务平台。

  此外,《规划》对专利、商标、版权、标准等方面均做了详细的要求——

  专利: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将专利指标纳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项目申报、企业经营评价等体系。加大财政对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力度,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政府奖励。完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创造和通过购买、兼并、许可等方式获取专利。

  商标:建立高新区推进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华老字号、省(市)著名商标、名牌等品牌的培育、推荐、认定、保护及市场拓展工作。设立驰名商标和知名品牌奖,对于获得驰名商标和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标准:按照高新区实际和国家对高新区的定位要求,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标准创制和标准化实施的示范基地、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及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基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专利上升为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重大作用,使高新区逐步实现“科研标准产业同步化、自主创新技术标准化、标准工作主体企业化、标准服务支撑平台化”。(文洁丽、舒孝顺、贺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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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4,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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