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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举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3 06:48: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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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知识产权报4月25日,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京组织召开国防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为会议发来的贺信中指出,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建设领域,是我国高新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重要聚集地,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将极大地促进国
中国知识产权

4月25日,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京组织召开国防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为会议发来的贺信中指出,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建设领域,是我国高新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重要聚集地,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将极大地促进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创新发展。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副组长、总装备部科技委副主任卢锡城、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出席会议并讲话。

贺化在讲话中指出,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任重而道远。在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精心部署下,加上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以及广大科技、管理人员的辛勤努力,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一定能起到有力推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创新的作用。

据了解,自2009年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启动以来,已组织开展了19个专项任务的研究论证和11个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在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和价值评估等关键理论问题上取得较大突破,在武器装备全寿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自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启动以来,国防专利年申请量快速增长,近两年来的国防专利申请量超过了1985年开展国防专利工作以来20年的总和。同时,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比例不断增大。据统计,“十一五”末期物理与电学领域的国防专利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比例,相比于“十五”初期提高了17个百分点。(张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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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一些权利: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
  •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4]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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