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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在正版化过程中实现共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1 01:54: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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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下,我国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软件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无论是产业规模、技术水平,还是骨干企业和产业环境,都有了可喜的进步,软件产业对信息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但随着企业正版化工作的逐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下,我国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软件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无论是产业规模、技术水平,还是骨干企业和产业环境,都有了可喜的进步,软件产业对信息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

  但随着企业正版化工作的逐步深入,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软件采购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给予了倾向性的指导。笔者认为,企业选择软件应根据自身需要和软件自身的特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价值而定。采购中的偏好政策不能真正鼓励产品的竞争与创新,也不利于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平等的竞争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提高市场效率,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营造软件企业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

  首先,企业正版化工作为软件企业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平台。今年以来,我国软件产业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前4个月我国软件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8.7%,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同比增长32%,软件出口同比增长22.4%。这表明,自国家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以来,我国软件企业得到快速发展。

  第二,很多人认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只会让国外软件厂商受益。其实对于跨国软件企业来说,中国只是其全球市场中的一部分,盗版之害并不足以致命;而对于在某些领域市场份额较小的国内软件厂商来说,中国是其市场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盗版则会使其丧失生存空间。因此,在我国企业正版化工作过程中,应着力营造一个自由竞争的环境,让软件企业在同一平台上合作共赢。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外软件厂商在中国的发展,非但不会阻碍中国软件产业的前进,相反还能促进和提升国内软件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带动软件产业的持续发展。

  第三,软件创新是软件产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而促进软件创新的最佳途径,正是建立一个允许多种企业竞争、允许用户灵活选择的自由竞争的市场。如果让一些软件厂商在倾向性政策的温室中成长,不但不会使企业成长为苍天大树,更容易让这些软件厂商在政策的荫蔽下变得自大,丧失创新精神和竞争力,无法立足国际市场。而建立和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一方面,国内软件厂商将遵守规则以保持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为其走向国际市场做更好的准备;另一方面,它将激发中外软件开发商之间的竞争,不断创新,生产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因此,从长远来看,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局面不仅会使国内软件企业受益,更对整个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竞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我们常常陷入一种思维陷阱,认为某种软件一定优于另外一种软件,但事实上选择正确的软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软件使用环境的具体需求。在一种环境下运行出色的软件,在另一种环境下却未必如此。软件解决方案如同其它产品一样,应始终择优而取,而非依据任何倾向性政策。企业用户在选择软件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考虑软件的功能、性能、互操作性、安全性、价值以及相对购置成本。尤其在考虑软件的采购成本时,要兼顾到产品的终身成本,包括长期支持、培训和维护需求等成本,以及对企业生产力的影响。

  因此,如果人为限制了用户的选择,导致企业购买的软件并不能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尤其是在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用户越来越多面向国际市场,信息化建设也必然要考虑如何适应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在企业选择软件上的倾向性意见是不合时宜的。这种做法既没有顾及软件本身的功能及性能,也没有顾及用户的实际需求和体验,最终的结果就是让正版化及采购流于形式,造成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同时从某种程度上又助长了盗版的流行。

  笔者认为,企业正版化下的采购应该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以市场和用户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选择软件的标准始终应该是软件产品本身的功能、性能、价格等多重因素,最重要的是看它能否真正满足市场和用户的真实需求,提高使用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软件企业良性竞争有利于国家发展

  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今天的我们处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融为一体,对于软件这一充分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产业来说,脱离国际市场环境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遵循一定的国际游戏规则不但关系着国内软件厂商的健康发展,也关系着国产软件企业是否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问题。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年后的今天,尊重“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接轨,才可能在国际市场中享有同等待遇。

  另外,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态势,扩大开放、吸收外国投资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加快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20年来一直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一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公平竞争的软件发展环境是中国改善外来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并在外国来华投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而言之,软件行业应培育健康、富有竞争力、多元化的市场环境,允许用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采用最适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软件。通过倾向性的指导,优先考虑任何一种软件都只会阻碍市场上的开放竞争,减少消费者的选择。笔者相信,随着政府相关法规及政策的日趋完善,企业在采购上也将更加开放和趋于理性。当然,对于广大的企业用户而言,这意味着从长远来说将会以更低廉的价格获得更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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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完成作品的人。(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1、独立开发。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2、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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