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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苏扬州中院审结知识产权案116件民事案件逾九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9 08:55:27 人浏览

导读:

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0年扬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和10大典型案例。王继荣副院长在通报会上说,2010年,扬州市中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2件,审结116件,其中审结民事案件110件,刑事案件4件,行政

  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0年扬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和10大典型案例。

  王继荣副院长在通报会上说,2010年,扬州市中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2件,审结116件,其中审结民事案件110件,刑事案件4件,行政案件2件。

  王继荣告诉记者,从2010年审结的110件民事案件来看,呈现三特点:新收案件增幅明显,较去年增长38.3%;案件以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标权为主,分别占比59.8%和36.6%;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关联案件比重较大,关联案件占新收案件的75.9%。

  鉴于此,当前,商业化维权模式调动了打假公司的积极性,尤其是一批网吧、药店等业主遭遇行业维权。王继荣如是说。

  王继荣表示,扬州市中院“执法办案”,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行为,有效促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新闻发布会上,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戴子平庭长就通报的2010年扬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中,尤其指出当前的卡拉OK厅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戴子平庭长说,卡拉OK厅以机械表演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歌曲点播,对于MV等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MV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戴子平庭长表示,卡拉OK厅以机械表演方式向公共提供点播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整个歌库的歌曲都会面临索赔风险。他建议,从事卡拉OK服务的经营者,厘清所使用的作品性质,分别向音著协和音集协交纳使用费,其相关费用要远低于权利人索赔的数额。(崔佳明、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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