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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非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总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02:4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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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将对非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国务院专项行动重点内容。全国海关积极行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将对非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国务院专项行动重点内容。全国海关积极行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并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海关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对非打假保知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国务院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署在相关发文中要求各海关加大对输非商品的查验力度,严格查处输非侵权商品,并将查获的输非侵权案件数据纳入专项行动统计指标体系。

  (二)确定重点口岸、重点航线、重点商品

  根据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活动发生的情况,研究并选定上海、宁波、深圳、广州、杭州、厦门、福州、青岛、北京、天津、拱北等口岸为重点口岸,确定输往非洲的航线为监管的重点航线,确定食品、药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等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货物作为重点查验商品,加强风险分析,在提高货物查验率的同时提高对侵权产品的查获率,北京、上海、广州三海关加大对邮递、航空渠道案件的查处力度,上海、宁波、深圳、厦门、拱北、北京、南京、杭州、广州、青岛、大连等海关加大对海运航线的查缉力度。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在专项行动期间查获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海关除没收侵权货物外,还要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处罚,在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对违法企业予以罚款,即对侵权企业处以货值30%的罚款,加重侵权企业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海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

  按照《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协作的暂行规定》,及时做好向公安机关通报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和移送案件的工作,提高对侵权违法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海关总署要求各地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构成“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必须向公安机关通报,海关总署定期统计全国海关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数量,也将联合公安部对重大侵权案件进行挂牌联合督办。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2011年1月20日,全国海关已向公安机关通报侵权案件45起。

  (五)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为加强海关执法对侵权违法活动的震慑,海关系统在专项行动期间提高对外宣传的力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海关通过开展对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报关企业、快件运输企业、邮局和进出境旅客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

  2010年1月12日,海关总署召开“内港澳海关与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话会”,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香港海关、澳门海关,美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驻华使领馆海关专员以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等企业界代表共17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海关总署详细介绍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听取参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海关系统打击侵权工作务实且高效的举措得到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和高度赞扬。

  (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海关总署要求各地海关积极参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的工作,加强海关执法和工商、版权、商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配合,形成打击侵权违法活动的合力。在认定侵权事实方面需要工商、版权、专利协助认定的,海关将及时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对其他执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寻求海关协助的,海关将在第一时间给予配合;要求各地海关主动将已掌握的风险信息与其他执法机关共享,深挖并打击制售侵权商品的源头。

  (七)加强执法培训

  2010年12月27日到12月29日,海关总署举办专项行动特别培训班,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家到场授课,提高了关员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2011年1月11日到1月13日,海关总署举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通关知识培训班,提高了关员的通关风险分析能力。

  二、部署得力、成效显著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10月-2011年1月期间,全国海关共扣留输非侵权商品案件121件,扣留涉嫌侵权商品501万件,侵权商品案值人民币1500余万元,侵权商品主要为服装、运动鞋、化妆品、箱包、五金用品;出口目的地排名前十的国家有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埃及、南非、肯尼亚、加纳、安哥拉、津巴布韦、摩洛哥、马达加斯加,目的国合计27个;出口口岸主要集中在上海、宁波、杭州、福州、广州、厦门、天津、青岛等地。

  宁波海关2010年11月1日查获126187件假冒“UNIWAX”品牌布匹出口贝宁,涉案货物价值96.8万元;2011年1月1日宁波海关查获一起出口尼日利亚假冒国内自主企业“TH”商标柴油机配件86666个,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7.4万元;2010年11月17日上海海关查获一起出口尼日利亚假冒国内自主企业“tiger及图形”商标汽油发电机组1500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8.9万元;2010年10月18日天津海关查获一起出口科特迪瓦假冒“SEBAGO”商标男鞋案,涉案运动鞋9260双,价值人民币88.2万元;2010年11月30日福州海关查获一起出口尼日利亚假冒“YAMAHA”商标汽油发电机组案,涉案侵权发动机3185台,案值人民币148万元,案发地海关已将上述案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侵权手法的隐蔽多样与海关有限执法资源间的矛盾。近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2010年中国进出货物总值、海关监管货运量、审核进出口报关单数量,均比上一年有大幅增长,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及时通关,中国许多沿海口岸已经实行7乘24“全天候”通关模式;随着中国海关不断加大打击出口侵权货物力度,不法分子为逃避海关监管和制裁,所采取的侵权手法日趋多样化,且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如违报品名、藏匿不报、遮盖侵权标识、化整为零、伪造授权文件、使用近似商标等。面对日益增长的通关压力及更加隐蔽的侵权手法,有限的海关一线执法资源与严厉打击进出口侵权活动的任务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海关需要加强与权利人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侵权信息收集和侵权风险分析的力度,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查验措施,提高对侵权嫌疑货物的查获率。

  (二)境外订单、外商采购及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方面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受利益驱使,境外不法商贩对侵权商品的需求使其转向对我国内企业加工订单和市场采购活动,部分进出口企业、进出口代理公司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了解,在产能过剩情况下争抢国外客户订单,造成无意识侵权时有发生,尤其是定牌加工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往往因生产侵权货物出口而遭受处罚。

  今后海关系统将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针对性开展培训,与商务部门配合,督促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增强进出口企业尊重知识产权意识,有效减少侵权情事的发生。

  (三)网上购买侵权商品邮寄出境查处难度大,权利人配合海关积极性不高。当前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邮寄渠道,寄件人普遍使用假姓名、假地址,海关监管面临“见货不见人”的窘境,邮局或快件公司在收件时未作有效检视,造成海关无法有效开展深入调查。出境侵权商品一般具备体积小、重量轻、数量少等网购特点,且权利人对此类案件的配合不积极,往往造成这类案件只能通过收缴模式处理,无法有效震慑和打击不法分子。

  我署今后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的合作,配合海关行政执法,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同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会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侵权活动。

  (四)海关边境保护与国内市场监管、造假源头打击需要综合治理。据统计,海关查处的侵权案件99%发生在出口环节,该数据反映出当前国内侵权情况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海关作为打击出口侵权货物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承担打击侵权的职责,但正本应当清源,打击侵权应当从根本着手,有效治理国内市场的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国内市场监管,形成打击合力,从源头治理侵权假冒问题,有效缓解当前海关执法压力,并由此使中国政府蒙受来自国际社会的指责和批评。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推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

  海关总署将认真总结上一阶段开展对非打假保知专项治理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鼓舞士气,加大对侵权货物的查处力度,继续保持打击侵权的高压态势,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

  (二)曝光典型案例,震慑不乏分子,提升宣传效果

  海关系统将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将从专项行动期间查获的案件中遴选部分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大案要案,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集中予以曝光,震慑违法分子,结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营造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同时,继续加大对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进出境旅客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力求从源头上减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继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继续加强海关与公安、工商、版权等部门的联系配合,保持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将海关掌握的风险信息与其他执法机关共享,深挖并打击制售侵权商品的源头。

  (四)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通过此次治理行动,海关总署将进一步研究加强与权利人合作的措施,加强信息交流和联系配合,提升海关的风险分析能力,事先掌握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风险特征和风险动向,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促使“专项行动”的执法成效转为常态化的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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