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上使用近似包装 农夫山泉状告香山农夫
导读: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以生产饮用水为主的现代化企业。1999年原告取得了“农夫”、“农夫山泉”和“NONG FU SHAN QUAN”商标专用权。原告生产的“农夫山泉”饮用水产销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多次受到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表彰,“农夫山泉”商标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7年下半年,原告发现北京市市场上出现了北京领先饮食品工业公司生产、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经销,标称为“香山农夫”的桶装水。在该桶装水上使用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农夫”和“NONG FU SHAN QUAN”两个注册商标,同时,北京海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水网”上及北京同心同创商贸中心均公然以香山农夫山泉的名义销售上述桶装水。四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另外,“农夫山泉”瓶贴的装潢为通篇红色底色、中间配以山-水图案,与其他拼音、图案排列组合融为一体,经过长期使用,该包装、装潢已经与“农夫山泉”饮用水这一知名商品形成紧密联系,该包装、装潢已成为饮用水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将“香山农夫”桶装水与“农夫山泉”瓶装水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从整体感官和局部重点来看,两者在视觉上存在明显相似,加之农夫山泉瓶装水的高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在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桶装水和瓶装水的生产者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原告认为,被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述诉请。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北京领先饮食品工业公司、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停止在所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水上使用与原告瓶装水近似的包装、装潢;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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