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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撞”了玩具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01:48:43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宝马)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澄海市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玩具)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德国宝马享有的专利到底是“轿车”还是“

  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宝马)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澄海市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玩具)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德国宝马享有的专利到底是“轿车”还是“轿车模型”。

  据了解,1999年8月25日,德国宝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轿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2003年6月19日,德国宝马发现当初的申请有误,欲将其“轿车”专利变更为“轿车模型”专利。2003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其变更,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变更为玩具汽车。

  就在德国宝马获准变更的前两天,2003年8月4日,锦江玩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德国宝马认为锦江玩具的“玩具汽车”与自己的“玩具汽车”几乎一样,因此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做出锦江玩具公司专利权应为有效的决定后,德国宝马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锦江玩具代理人表示,该公司的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并不完全一样,在很多方面都做了改动。专利复审委员会代理人认为,锦江玩具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对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权当属有效。造成这种状况的责任应由德国宝马自己承担,因为是德国宝马申请专利时出错。德国宝马代理人韦庆文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对“依职权变更”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的认识,他同时提醒国内外企业在申请专利时一定要更加慎重,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知识产权报·汪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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