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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条款及司法解释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3 21:20:19 人浏览

导读: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条款及司法解释关系有具体规范可涵摄被控行为之情形。这种情况下,一般条款自无适用之余地。一般条款是为了在没有具体规范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供法官补充法律漏洞,予以适用。否则,将会造成“向一般条款遁入”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条款及司法解释关系

  有具体规范可涵摄被控行为之情形。这种情况下,一般条款自无适用之余地。一般条款是为了在没有具体规范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供法官补充法律漏洞,予以适用。否则,将会造成“向一般条款遁入”的问题。司法遁入,法官不探求、发现具体的规范,在法律适用时,径以概括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弊害至巨。

在具体规则与一般原则的关系上,黄茂荣先生指出,原则是适用“上阶位者”优于“下阶位者”的规则。但是,这种优势主要是通过“下阶位之规定”不得抵触“上阶位之规定”的方式,而不是以“上阶位者”优于“下阶位者”受适用的方式表现出来,除非其上阶位之规定内容已足够地被具体化出来。

  有具体规范可类推适用之情形。类推适用是指将法律明文之规定适用到与该明文规定的基本特征相类似的案件事实,使应有而未有明文规范规制的案件事实获得法律评判。其本质属性是追求“平等的正义”——即对于应为相同评价的事物应作相同处理。类推适用的具体过程操作过程如下:首先,明确某项规定订立之际,立法者预想事件的利益状况;其次,明确立法者最重视其中的利益要素,而赋予其法律效果;再者,分析待处理案件的利益状况,将其与拟适用规范中利益状况作对比;最后,如待处理案件的利益状况,包含了立法者预想事件最重要的利益要素,则准用该规定处理待决案件。

  有司法解释可涵摄被控行为之情形。司法解释对某类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法官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而无需再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进行解释,仅需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规范的构成要件予以解释适用。

  无具体规范或司法解释涵摄被控行为之情形。本情形又可以分为三小类:一、有其他法律、法规可资参考,类推解释适用一般条款。类推解释是指,在文义范围内作成解释,仅于解释法条用语之文义时,用体系解释方法,类推其他法条之涵义加以阐释而已,无须通过三段论法加以推演。而类推适用,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之系争事件,比附援引与其类似性的案型之规定。

以上对照,足资区别。类推适用是一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而类推解释仅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而法律解释不限于法律漏洞之情形。二、规章规定某种利益,作为适用一般条款所依据的合法利益。某些规章规定某种权益,而规章不能作为民事裁判的规范依据,在涉及市场经营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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