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导读:
【不正当竞争】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瑞士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第2条允许划定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的经济行为是允许的,第3条列举了一些已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清单。为了制裁该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行为,特别是第3条没有列举的行为,在该法的第2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具有欺骗性或者以各种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影响竞争者之间或者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的所有行为或者商业做法,是不公平的和非法的。”该规定被认为是该法的基石,该条款中,决定一种行为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词有三个,即“不公平”,“非法”和“诚实信用”。
(1)“不公平”的含义。这是相对于公平竞争而言,在竞争良好运作的制度中能够预期的结果方面,公平竞争区别于不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要求在市场上的成功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工作来达到。
(2)“非法”的含义。将“非法”与“不公平”一同使用,是因为不公平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增加“非法”这一词的目的是确保将不公平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不公平行为就是非法的。
(3)“诚实信用”的含义。在竞争法领域,按照诚实信用行事,是指市场行为人有权期待其他人的“正常行为”(normal behavior),只要消费者未被误导以及其安全未受威胁,竞争者的行为就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例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订购他人样品的竞争对手,不仅检测该商品,而且进行复制,恶意实施这些行为,就违反诚实信用。再如,派人从他人商店门口往自己商店拉客,也是违反诚实信用的。不过,最常见的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是仿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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