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缺失与个人支票
导读:
今后拿着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就可以在全国各地潇洒地签单消费了。央行日前宣布已于2007年6月25日建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的互通使用,目前,系统运行稳定,全国支票使用量逐步增加。
与现金、信用卡相比,个人支票灵活方便,成本低廉,不仅能用于对机构的支付,还能用于对人的支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对支票的需要往往甚于信用卡和现金,在美国,70%的交易活动是通过支票方式。中国的银行网点已经遍及城市乡镇,如果条件成熟,只要在公务员队伍中率先开始个人支票业务,很快就会带动个人支票的发展。
但是,在中国大陆,个人支票业务所面临的最大瓶颈,不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而是社会信用问题。毫无疑问,信用缺失,个人支票将寸步难行。支票作为一种信用支付手段,其能否顺畅流通,取决于付款人的诚实信用。可是个人信用有赖于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虽然已经全国联网,但这套系统更多针对的是信贷,并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用度,应用到支票业务上来,效果也极其有限。
根据中央银行的有关通知精神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到目前为止,这一处罚措施不仅没有配套制度,常常被架空,而且从力度上来看显然不够。罚点款,交点钱,对于有些人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他们的个人生活并没有因此而有丝毫影响,公司照常运行,款照贷,生意照做,甚至,空头支票照开。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这是不可想象的,在新加坡等国家,开空头支票者,轻则买不到机票,回不了家,重则不能再重新登记公司,被孤立甚至惹上牢狱之灾。
个人支票的信用风险常让许多商家、银行望而却步,有调查显示,在大陆,几乎所有允许使用个人支票的商家都规定,交易必须在确认支票有效并在银行清算后才可以完成,消费者不能立刻提货,往往要跑上多次才能拿到产品,这显然大大限制了个人支票的成本节约效果和作用。在发达国家,支票是一个便捷高效的工具,可在中国这个社会环境下,竟成了繁琐复杂的交易手段,难怪个人支票业务少有人问津。
个人支票业务才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储蓄实名制、财产申报制度、交易风险控制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个人支票业务就不可能繁荣起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征信证明应当在当事人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征信处进行办理,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办理。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业务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
酒驾醉驾目前没有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征信一般是指,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目前的个人征信记录主要涉及的是贷款信用卡和公用事业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如下: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规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
行为人私自调查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其属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
个人信用报告是不会区分善意和恶意欠款的,信用报告仅会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状态和结果作出记录。我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