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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学历 求职人因不诚信被判赔偿7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14:52:31 人浏览

导读:

徐女士求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当上了某公司人事经理,公司发现后对其不诚信行为诉至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徐女士返还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人民币近7万元。2003年8月,年近30岁的徐女士虚构曾获复旦大

徐女士求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当上了某公司人事经理,公司发现后对其不诚信行为诉至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徐女士返还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人民币近7万元。

2003年8月,年近30岁的徐女士虚构曾获复旦大学信息专业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学位的事实,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电子公司谋得一份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资为9000元。此后在公司工作的近四年中,徐女士的工资又逐步增加到13000元。


2007年2月,公司与徐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徐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65000元作为补偿。


同年9月4日,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后了解到,徐女士根本未获得过复旦的双学士学位,复旦的本科、专科甚至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名单中均查无此人。据此,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徐女士返还上述补偿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等。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学历是公司与徐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徐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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