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曾嘉强因被错捕错判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曾嘉强因被错捕错判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20:29:22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来源:作者:日期:08-11-28「案情」赔偿请求人:曾嘉强,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系厦门市鹭岛科技开发公司副经理,住厦门市开元区双涵路二组13号。赔偿义务机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佳景,院长。赔偿义务机关: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8-11-28

  「案情」

  赔偿请求人:曾嘉强,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系厦门市鹭岛科技开发公司副经理,住厦门市开元区双涵路二组13号。

  赔偿义务机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佳景,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徐汉宗,检察长。

  1992年9月5日,吴鸿生到石狮市商业城前的停车场盗窃一部摩托车时,被车场管理员发现当场抓获。经讯问,吴鸿生于1992年9月5日供述,盗窃14部摩托车,卖8部给曾国强;9月7日供述,盗窃5部摩托车,卖4部给厦门一个叫“强仔”的人;9月11日供述,卖4部摩托车给曾嘉强,但曾嘉强不一定知道是他偷的。1994年4月19日,曾嘉强被厦门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1日,石狮市公安局对曾嘉强进行收容审查,审查初,曾嘉强否认有违法行为,经办案人员点破吴鸿生问题后,曾嘉强供述,向吴鸿生买5部摩托车,过手后立即转手给张长江,据吴鸿生介绍车是从广东走私过来的。6月24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讯问曾嘉强,曾嘉强供述,向吴鸿生购买了5部摩托车,并转手卖给张长江。6月25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曾嘉强。9月5日,石狮市公安局对曾嘉强执行逮捕。同日,石狮市公安局对曾嘉强再次进行讯问,曾嘉强否认为吴鸿生销赃摩托车。从这次讯问起,曾嘉强就再没供认有销赃行为,并称“以前的交代系因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检察人员虽未刑讯,但未事先说明身份,以为是公安人员就照以前的交代再讲了一遍,知道后不好意思再纠正。”

  另经查明:早在1994年6月10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讯问吴鸿生时,吴鸿生就称没卖车给曾嘉强,以前的供述是“因为公安人员打我,我受不了,所以乱讲的。”自此以后,吴鸿生就没再承认卖车给曾嘉强。

  曾嘉强销赃一案,经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96年5月20日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同月28日报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8月27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嘉强犯销赃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1992年8月至9月间,曾嘉强明知所购的铃木125摩托车系吴鸿生犯罪所得的赃物仍陆续购买4部,总价值66000元(人民币,下同),且予以转售他人,从中非法得利4000元。曾嘉强销赃价值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有销赃劣迹,又拒不认罪,造成4部摩托车无法追还失主,社会危害大,非法所得4000元分文未退,应予从重处罚。据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1日作出(1996)泉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判处曾嘉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曾嘉强的全部非法所得。曾嘉强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吴鸿生将所盗的4部铃木125摩托车销赃给曾嘉强,总价值66000元,以及曾嘉强明知是赃物而予购买转售他人,从中得利4000元的事实,依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认定的虽有失主陈述,但无其他证据。在庭审质证中吴鸿生否认有盗窃上述4部摩托车及销赃该4部摩托车,且转手销赃者又无法查证核实,物证赃车未能提取到案,原审法院对曾嘉强的刑事判决,因指控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1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435号刑事判决,宣告曾嘉强无罪。此前,曾嘉强已于1997年6月12日取保候审。

来源: 作者: 日期:08-11-28



  1998年4月21日,曾嘉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曾嘉强在1994年4月20日和6月24日两次交代有销赃行为,1994年9月5日再次提审至庭审均称没有销赃,以前交代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没有证据能证明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所以,曾嘉强最初交代有销赃行为,应认定故意乱供行为,责任应自负。据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曾嘉强的申请不予赔偿。曾嘉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审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曾嘉强虽两次供述向吴鸿生买了5部摩托车,但曾嘉强并没有供述为吴鸿生销赃盗窃的摩托车,且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嘉强有作虚伪供述的主观故意,曾嘉强经二审改判无罪,因此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曾嘉强被羁押,不是因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造成的,国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引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作出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曾嘉强从1994年4月20日到1997年6月12日被羁押1149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曾嘉强1994年4月20日至1994年12月31日的赔偿金应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199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5.98元/天X被羁押天数256天二4090.88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曾嘉强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12日的赔偿金计算方式为:199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9.44元/天X被羁押天数893天二26289.92元,上述两项共计为30380.8元。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赔偿决定:

  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1999年4月30日作出的(1999)泉法检赔字第01号决定;

  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各赔偿曾嘉强人民币15190.4元。

  「评析」

  本案属于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共同国家赔偿案件。笔者仅就该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评析如下:

来源: 作者: 日期:08-11-28



  一、本案是否具有免责理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都是一种“违反职务上的义务”行为,这种违反都是由于故意或缺乏应有的注意造成的,所以,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责理由外,国家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该条款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公民作了虚伪供述;(2)虚伪供述与违法羁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公民主观上要具有作虚伪供述的故意。可以看出,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十分严格的。虽然在伪证、包庇等犯罪中,行为人都有作虚伪供述的主观故意,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虚伪供述都认定为是公民的故意所为。因为逼供、诱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在现实中也有存在的可能。这就给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该由谁来举证,这也就涉及到免责情形的举证问题。赔偿义务机关要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主张免责,就应当有证明上述三个条件成立的证据,不仅要证明赔偿请求人作了虚伪供述,而且要证明赔偿请求人具有作虚伪供述的主观故意,否则就要对致害行为承担国家赔偿义务。事实上,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对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进行举证,那将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也有失公正。本案中,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请求人没有证据证明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来认定曾嘉强故意乱供,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曾嘉强因涉嫌销赃盗窃的摩托车被羁押,但他并没有供述犯有该罪,这不符合上述第二个条件;而且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有作虚伪供述的主观故意,是包庇?伪证?还是出于其他什么目的?这无法认定,所以,也不符合上述第三个条件。因此,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认定曾嘉强故意作虚伪供述,没有事实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曾嘉强被错捕羁押1149天,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安机关对收容审查部分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曾嘉强因涉嫌销赃,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后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对错误逮捕部分,共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大家对此认识都是一致的。但对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部分应如何作出决定,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容审查的决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应由公安机关作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曾嘉强因此而提出的赔偿申请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确认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确定刑事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的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该条确立了“谁侵权、谁赔偿”和后置赔偿两项原则。后置赔偿作为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一项原则,是指基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先后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最后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应对全部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对曾嘉强的收容审查决定虽由石狮市公安局作出,但是,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石狮市公安局的提请,对该案进行审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之所以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是因为检察院认为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对曾嘉强有逮捕必要,应当对其进行羁押。既然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曾嘉强应当羁押,当然也就是肯定了公安机关的羁押行为,即收容审查行为。这样,收容审查的法律后果就应由检察院承担,而不是由公安机关承担。同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就是肯定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这样,收容审查与逮捕的法律后果就应由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承担;又由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有罪判决,在事实上延长了曾嘉强羁押时间,因此,收容审查与逮捕的法律后果就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承担。基于以上分析,曾嘉强经二审改判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除了对错误逮捕部分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外,对收容审查部分也应一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 日期:08-11-28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不需要受害人搜集证据,只要受害人及时报案即可。从公安局的角度讲,强奸案件接到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发案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并且由法医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提起痕迹物证。根据《刑法》第236规定的强奸罪,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认为本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采用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都具有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特点。因此,判断被害妇女是否属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因此,本着以上重点,收集证据。
  • 《行政诉讼法》中有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1、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3、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具体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细内容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相关法律知识链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判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这种判决没有改变原判决有关认定事实的部分,只改变一审法院在适用实体法律上的不正确之处。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国庆正常上班算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三倍工资。依据《劳动者保护法》,国定节假日应支付三倍工资,不得强制调休替代。如公司未支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否则可能面临法律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无故被酒瓶砸头,应立即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此类行为属故意伤害,施暴者将受治安处罚,如构成轻伤以上,则涉嫌刑事犯罪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小时前
公司转让后,工资应即时结清。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需一次付清工资。若不及时处理,劳动者可能面临工资拖欠,影响生活与权益。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小时前
两人同时坐在驾驶座上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可扣车并扣分。此行为影响驾驶安全,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应立即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可能构成犯罪。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打人者逍遥法外,受害者权益无法保障。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小时前
对互骂后一方纠缠的情况,可以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对纠缠者进行治安处罚,包括拘留或罚款。如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侮辱罪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小时前
受到威胁应及时报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的处罚。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威胁升级,造成更严重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