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员要审查什么
导读:
我国的专利设计是包括实用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无论是属于哪一种,我们要根据自己专利的范围进行确定,所以说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具体应该要审查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员要审查什么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1、递交申请 - 3个工作日出受理通知书;
2、初步审查阶段 - 3-6个月的审查时长;
3、授权阶段 - 初步审查没有问题后,则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4、颁发证书 - 申请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1-2个月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1)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2)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申请文件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一)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三)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四)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包括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审查的程序则分为授予专利权通知、申请文件的补正、明显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包括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审查的程序则分为授予专利权通知、申请文件的补正、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及通知书的答复等几个程序。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员要审查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审查员来说,一般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是需要根据相关的事实通知好申请人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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