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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审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0 23:34:37 人浏览

导读:

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自己的专利审查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专利审查制度可以分作两大类,即不审查制和审查制。而这两种制度又分别可细分作两类,其中不审查制可以分作登记制和文献报告制,审查制可分作即时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所谓登记制是指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
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自己的专利审查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专利审查制度可以分作两大类,即不审查制和审查制。而这两种制度又分别可细分作两类,其中不审查制可以分作登记制和文献报告制,审查制可分作即时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所谓登记制是指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并不对申请案作实质审查,即并不审查申请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就申请案作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授权的专利审查制度。文献报告制也被称作文献检索制,它是指申请案被专利局受理后,专利局除了作形式审查外,还就申请案的主题进行新颖性检索,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对比文献的检索报告;由申请人自己对照报告决定是否坚持申请;若申请人坚持其申请,专利局将予以登记授权。不审查制的优点在于专利审查批准的周期短,授权速度快,缺点是专利权的质量往往不高,在发生侵权诉讼后常常因被告请求而被宣告无效。因此这一制度常伴以严格的事后的监督制度,无效宣告制度只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授权前后一定期限内的请求撤销或者异议制度。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发明专利都实行审查制。在审查制中即时审查制是指专利局接到专利申请后,立即进行形式审查,然后自动启动实质审查程序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通过实审的申请案予以公告授权的专利审查制度。目前,美国专利法即是采用这种制度。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则是指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实质审查,实审通过之后再行授权。在专利制度发展初期,大部分采用审查制的国家都实行即时审查制。只是到了20世纪,一些国家为了解决积压多年的申请案,才开始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采用这种制度。采用即时审查制对于申请人较为有利。如果专利申请未获批准,申请人还可将该方案作为技术秘密。而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则是在实质审查之前已经将申请案公开,故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也不可能再将已经公开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了。但从公共利益考虑,早期公开制提前了新技术公开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重复开发,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同时便于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使公众在实审前即可就申请案提出意见,这可适当减小专利局的工作量;再则,这一制度还给申请人以充分的时间考虑其申请案的前途,对于没有市场前景的发明申请人可以在不提出实质审查,从而节省了一大笔经费。



我国专利法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对于发明专利采用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基本采用了登记制。下面分别介绍我国专利的审查制度。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依照现行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之后,专利局将对该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案是否满足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如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合格,提交的文件的种类是否齐全,文件的份数是否足够等;此外还将审查申请案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等要件。如果该申请案不满足上述要求,专利局将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被驳回。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在申请日起第18个月后被公之于众。公开后的申请案,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到申请人向专利局递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全文。



  在申请案被公开后至申请日起3年内的任何时间,申请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专利局在接到实审请求之后将对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其最主要的内容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案补正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被驳回。对于一些经补正后有可能具备专利性的申请,审查员往往会给予不止一次的补正机会。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被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由于实质审查必须在申请案公开之后进行,有时申请人为了早日启动实审程序尽早获得授权,在申请提出时便同时要求实审。根据规定,在申请日起第18个月前提出实审请求的申请案,必须同时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起3年内不提出实审请求,3年届满后该申请案将被视为撤回。由于此时该申请的全部内容均已在申请日起的第18个月后公开,故申请人已无法以保密的方式独占该技术。当然他人也不可能再因该技术获得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相对简单。专利局在受理申请案后便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与前面发明专利的初审内容和程序大致相同。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案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应当指出,由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在总体上专利质量水平不够高。许多不具备专利性的申请也在其中滥竽充数,但这可以通过授权后的监督程序来加以弥补。

应当指出,我国现行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虽然不就新颖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但并非不审查所有的实质要件。初步审查中的有些内容从理论上讲仍属于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如当申请案存在明显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因素时,该申请肯定会在初步审查中被驳回。故初步审查严格地讲是与形式审查有区别的。

三、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局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结论有两种可能,即否定性结论和肯定性结论。其中否定性结论为驳回专利申请;肯定性结论为授予专利权。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无论专利局的审查员如何谨慎仔细,审查工作难免会有失误。为了弥补这种失误,专利法分别规定了复审和与无效宣告程序。从程序公正的角度看,也应当赋予有关当事人请求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权利。而无效宣告程序也可看作是一种授权后的公众监督程序。



 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案件的复审,并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工作。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于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主任由专利局局长担任。但在审查程序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级比专利局要高出一级。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将对其提出的复审理由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有关当事人。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如果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维持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部分无效)的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当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专利权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回专利实施许可费或专利权转让费便显失公平的,则应当向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要求返回全部或者部分专利实施许可费或者转让费。



 在1993年1月1日前,依照1984年专利法,专利审查监督程序中还有一种异议程序。即在专利授权之前先行公告,任何人都可在公告后3个月内就公告的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只要异议理由成立,专利局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3个月内没有异议,则对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但在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极少有人在授权之前就申请案提出异议,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因个别案件导致大部分案件的授权拖延了3个月的结果。为加快授权的速度,故在1992年修订专利法时将授权前的异议制度改为了授权后的撤销。即在专利权授予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授权不当,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撤销该专利的请求。在2000年专利法中,又对撤销程序作了修订,取消了撤销程序,改为授权后直接适用无效宣告程序。另外,在2000年专利法生效之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被排除在司法的最终监督之外。即当事人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后,最多只能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而无法将这类案件依法诉至法院。这种规定从程序上看是不公正的,已经在2000年专利法中作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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