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所涉及TRIPS协议的内容
导读:
一、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中涉及TRIPS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一,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TRIPS协议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
1984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只是对这些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这次修改,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上述产品也可以授予专利权。
第二,延长专利权的期限。TRIPS协议规定,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不应在自申请之日算起二十年期限届满前终止,工业设计的有效保护期限不低于十年。
1984年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届满可以申请续展三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第三,重新规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对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TRIPS协议在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的内容中对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
而1984年专利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在我国制造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自专利授权之日起满三年,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专利局就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修改后的规定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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