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导读:
为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9日发出《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提交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涉及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指出,为配合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请求类表格进行了修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上对外公布,申请人应当下载并使用规定格式的表格。2009年10月1日开始使用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三张表格继续使用。
通知明确,根据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发明专利请求书第21栏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第18栏分别填写声明,不再提交《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表格。上述申请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各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通知强调,申请人在提交新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各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单独提交该表格的,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各代办处不予接收。
通知明确,2010年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收取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四项费用。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根据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通知还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保密审查的若干情形作出了说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01年6月26日)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
为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29日发出《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提交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为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9日发出《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提交专利申请或办
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定: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转让人即丧失专利权人地位,受让人即取得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