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动态 > 职务发明如何避免沦为"礼品、奖品、展品"

职务发明如何避免沦为"礼品、奖品、展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1 16:34:51 人浏览

导读: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剖析编者按为增强国家科技创新实力,我国推出了不少科技计划。例如,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然而,有些时候,国家的大力投入并没有换回相应的回报,科研成果大量流失,甚至成为“礼品、奖品、展品”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剖析


  编者按
  
  为增强国家科技创新实力,我国推出了不少科技计划。例如,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然而,有些时候,国家的大力投入并没有换回相应的回报,科研成果大量流失,甚至成为“礼品、奖品、展品”,项目转化率低,创造的经济效益很少。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有些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配置不当、收益分配不均,没有形成一个充分激发发明人创新热情、促进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的良性机制。

  完成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发明人一般享有表明发明者身份权、获得奖励权和报酬权。但由于不享有专利权,发明人有时想实施专利,却没有权利;由于专利转化后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酬,发明人的创新热情受到打击。由此造成很多科研项目申请专利之后就被束之高阁,一些发明人甚至选择在项目结题前“投奔”更能转化专利的新“婆家”。

  鉴于此,本报以日前发生的氨法脱硫专利权属纠纷案为分析线索,结合其他高校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理清这些案件反映的重大法律问题,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如何在合理配置已有、衍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率,真正使国家的巨大投资产生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对于职务发明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规定分别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于2007年8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

  近年来,我国一大批高校卷入了专利权属纠纷,例如,清华大学、新疆农业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等高校。此外,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的教授也卷入了此类纠纷。2006年7月,我国长江学者也第一次卷入了专利权属纠纷——上海市氨法脱硫专利权属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劳动合同与科技项目合同的冲突、衍生科技成果认定和权利配置、科技项目专利的权属配置、专利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多个重大法律问题。

  科研项目专利权属纠纷发生的前提及如何处理

  从清华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等卷入的专利权属纠纷看,科研项目专利权属纠纷的发生一般包括两个主要前提:第一,大学参与或者主持了某项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第二,该项目的专利权属事先无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实际执行与约定相悖,导致其他企业在转化该项目成果时遇到了障碍。

  以我国长江学者肖文德卷入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为例:肖文德长期从事氨法脱硫技术的研究,并作为课题组长主持了国家863课题研究项目——“可资源化烟气脱硫技术的研究”。据介绍,可资源化烟气脱硫技术不仅脱硫效率可高达99%以上,而且能产生高效的硫铵化肥,仅用销售化肥的收入就可在2年左右回收全部脱硫设备投资。

  就在氨法脱硫技术经过了近4年的艰苦研发,即将走向市场、造福全社会之际,该项目相关当事人却陷入了一场专利权属纠纷。肖文德所在学校将涉及氨法脱硫的专利及相关技术成果独占许可给了江苏某公司。不过,由于缺乏发明人提供的技术常识、经验、后续实验、技术培训等,该公司在技术产业化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没有顺利地推出相关产品。

  为帮助江苏某企业获得对氨法脱硫技术的独占使用权,并让肖文德继续向该企业提供后续科研支持,2006年7月,肖文德所在学校率先向肖文德提出诉讼,认为其他当事人申请的多篇氨法脱硫专利应归其独家所有。2007年1月,主持或参与国家863氨法脱硫技术项目的肖文德、某公司等也纷纷提起诉讼,要求依据相关合同共享氨法脱硫技术的知识产权。目前,法院已经就上述全部诉讼做出终审判决,各方当事人也已经握手言和。

  值得注意的是,科研项目专利权属纠纷很多,发生诉讼的却较少。大部分纠纷以发明人让步的方式取得和解,但之后不少发明人往往选择离职或者更换单位,不再参与、支持原单位的项目实施工作。不少科技创新成果因此被搁置、流失。

  从这些情况看,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充分发挥发明人开展后续科研工作、提供后续技术支持的重要作用。对这个问题,中美两国的大学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

  根据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表明发明者身份权、获得奖励权和报酬权。获得“一奖两酬”是法律赋予发明人的权利。我国科研实力强的大学几乎全部是公立大学,除了提供荣誉和职称,大学也会针对具体专利项目给发明人提供一定的奖励。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两酬”兑现得很不理想。在实践中,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成果出来后被束之高阁,当然就不会给发明人报酬了。即使有些专利项目转化了,也无法对该科研项目到底创造多少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和核算,因此,给予发明人一定比例报酬的执行情况自然也就不太好。

  相比之下,美国大学就非常注重通过对发明人的物质激励,创造高效的创新机制。美国有些大学允许雇员就职务发明申请个人专利。很多雇员个人积极申请专利,然后把专利转让给大学。大学负责专利的推广实施,每年定期清算一次,在年度特定期限前向发明人发放收益。发明人获得的收益一般是总收益的35%左右,其余部分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学院、学校等分享,但是学院、学校获得的收益一般主要用于资助后续的相关研究。纳入分配体系的收益除现金,还包括股票、期权、债券等。可以参加收益分配的发明人不仅是发明人本人,还包括他的继承人、受益人、受让人等。

  总之,个人是真正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创造者的聪明才智是完成发明创造的关键因素。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保证大学科研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报酬,使其在专利成果的后期市场开拓中继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持续创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的难点问题

  近些年的案例显示,解决科研项目专利权属纠纷需要澄清如下几个难点问题:

  一、劳动合同与专项合同的冲突问题

  劳动合同与专项合同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矛盾、相冲突,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司法实践问题。例如,课题项目合同可能直接或者间接约定发明人有权和单位共享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但是,发明人和单位可能还另外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发明人在职期间的全部科技成果归单位。遇到这种合同冲突该如何处理?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张志成处长认为,雇员作为发明人在科研项目中获得的科技成果是自动依据雇佣关系、劳动协议归雇主所有,还是应当优先适用各方当事人就具体科研项目特别签署的协议,这已经不是新问题。我国多个高级人民法院早就通过判例解决这个合同冲突的问题了。从已有的一些案例看,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约定,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他举例说,1998年4月,清华大学不服当时的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对清华大学与李世卿教授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行政裁决,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世卿教授是清华大学正式雇员,而且清华大学在相关科研项目中投入了资金和物质技术条件,但是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不应依据雇佣关系确认,而应依据双方就该项目签署的协议来确认。依据协议,法院判定清华大学败诉,相关专利归李世卿教授所有。后来,清华大学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以终审败诉结案。

  这个案件表明,针对具体科研项目,在当事人有特殊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该协议解释知识产权的归属。如果特殊协议的规定和劳动协议相冲突,则劳动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张志成还指出,其他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判决。例如,1998年,新疆农业大学与新疆金魁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专利权属纠纷。相关技术产生于由政府立项、资助、发包,由新疆农业大学承接的一个科研项目,课题组长是新疆农业大学正式雇员许玲,新疆大学正式雇员王吉德、宋启军也参与了该课题研究。最后,这3个人就课题成果联合申请了专利,并由新疆金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实施。在新疆农业大学提出专利权属诉讼之后,专利权人主张不依据雇佣关系决定成果归属,而是依据针对该特定项目的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知识产权归属。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并判原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属有效,新疆农业大学败诉。新疆农业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2年7月,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终审裁决书,维持原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处处长高永迈则表示,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归属原则,我国专利法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一般不需要在劳动合同中重述。即使劳动合同对此予以重述,主张雇员的一切科研成果归雇主所有,但在具体课题项目合同和其他相关项目文件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该具体科研成果归发明人,或者约定由发明人与雇主共享的情况下,该具体约定有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二、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合同冲突问题,我国绝大部分法院的做法和上述专家的看法基本一致。但是,法院一般还会遇到一个难题:如何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技术特征分析,划定争议技术所落入的范围。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任聂建强教授表示,一个科研项目的技术报告可能涵盖很多技术内容,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属于现有技术,有些属于发明人提供的非职务发明,有些属于合作方提供的专有技术,还有一些属于该科研项目的技术创新,甚至可能包含来自第三方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属于该科研项目的专利技术成果一般仅仅包括该科研项目产生的技术创新,不能包含报告书覆盖的其他现有技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因此,针对具体科研项目的专利权属纠纷必须进行技术对比分析,而且应当分析到争议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最小技术单元,应当把这些最小技术单元及其组合方式,与权属关系清晰的课题报告内容进行比对。例如,2006年,美国阿拉巴马大学信托人曾控告该校离职教授Milton Harris博士。美国法院通过这种细致的技术分析来区分职务发明与Milton Harris博士获得专利授权的衍生技术。没有这种分析,Milton Harris博士离职后的一切“聚乙烯乙二醇干扰素”科研成果都可能自动归前雇主所有。这对科研人才流动体制会产生负面影响。

  聂建强教授还指出,IPv6专利之争也表明,专利权属纠纷应当分析到专利权利要求层次,从而确定相关专利是否落入权属关系清晰的科技成果报告。例如,某软件巨头新近申请了不少IPv6的基础专利,并依据美国专利制度中的“先发明制”主张这些专利无论属于原有技术还是衍生技术,都落入它的两名员工离职前的科研报告,属于职务发明。业界普遍主张,应在专利权利要求层次进行技术对比分析,进而区分相关专利与科研报告,防止离职员工的衍生发明也被前雇主“私有化”。

  在我国一些典型案例中,法院也把科技项目产生的职务发明与争议的专利进行技术对比,分析到了专利权利要求这个层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总之,仅仅根据发明名称、摘要,甚至一些与技术方案不相关的资料来确定争议专利是否落入科技项目的技术成果,这是不可取的,也不是我国各级法院支持的做法。

  三、科技项目合同的解释问题

  从我国法院对涉及大学的一些专利权属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看,科技项目合同的解释对解决专利权属纠纷也有重要作用。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认为,我国专利权属纠纷往往涉及一些关键条款的解释。从已经结案的诉讼看,我国大学卷入的专利权属纠纷莫不如此。

  例如,十五期间的863计划的课题《任务合同书》第九款包含两个条款:第一条规定,乙方为法人时,须将本合同规定给乙方的权利义务授权给课题组组长,丙方必须为法人;第六条规定,执行课题形成的专利,其专利权的归属和分享可选择多种共享或者单独享有的方式,例如,当事人可以选定为乙方和丙方共享。王卫国认为,合理解释这些关键条款,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上述条款中的“授权”是 “授权委托”意义的授权,还是“权利义务转移”意义上的授权。
对这个问题,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目的解释原则来认定。按照该合同的框架设计,863计划的科研任务采取如下办法下达:首先由国家科技部以两方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下达给法人单位,然后由法人单位以三方合同中乙方权利义务授予的方式下达给课题组长。在此基础上,形成科技部、课题组长和学校之间的三方关系。其中,科技部是项目委托方,课题组长是项目执行方,法人单位是项目管理方。从合同条款看,这里所说的“授权”不是代理制度中“授权委托”意义上的授权,而是合同变更制度中“权利义务转移”意义上的授权。

  因此,王卫国认为,一旦法人单位完成了对课题组长的授权,则合同书中的乙方权利转归课题组长,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也同时转归课题组长。在这种情况下,课题组长应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自行承担其行为的后果。假如课题组长违反了合同书中的相关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如果课题组长履行了合同书中的义务,则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乙方是指授权以前的乙方还是授权以后的乙方,或者说,是名义上的乙方(法人),还是实际上的乙方(课题组长)。

  对这个问题,王卫国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导师、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敏远都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整体解释原则来认定。根据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合同书中签约的乙方必须将本合同规定给乙方的权利义务授权给课题组长,这是合同履行前必须完成的程序。因此,在合同履行开始时,乙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转移给课题组长。专利的形成是合同履行的结果。取得专利时,有资格享受乙方权利的已经是课题组长而不是丙方;丙方在对课题组长授权之后,已经不再享有和承担合同书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救济程序中的重大瑕疵问题

  我国对专利权属纠纷主要提供4种法律救济程序:行政申诉、经济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不过,启动法律程序的纠纷大部分选择民事诉讼途径。如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维护诉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对此,王敏远教授认为:

  第一,严重侵犯诉权是案件重审的充分条件。如果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进行质证和提供反驳证据的机会,这可能导致错误判决,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案件重审。

  第二,关键审判人员没有主动维护当事人的诉权,这也是案件重审的一个充分条件。例如,案件一旦存在审判长回避瑕疵,如审判长以一方当事人兼职工作人员的身份做出对该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则相关案件应予重审。

  王敏远教授还认为,取证不足的法律程序也存在瑕疵,可能影响到合同的采信和案件的判决。例如,我国各级政府每年分派大量的科研课题,由于工作积压,很多科技项目最后签署的合同与实际执行的合同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课题责任人?在当事人的认定上,法院应当采信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还是合同执行完毕出现的法律文件?对此,前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陈美章教授认为,在不同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合同的采信需要考察全部相关文件,要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断章取义;当事人不方便获取的关键证据,法院应当主动调取。

  王敏远教授则认为,有争议的多个课题合同如果都不能单独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考察全部相关证据。存在瑕疵被排除适用的证据,不能再把其部分内容加到另一个证据中,或者与另一个有瑕疵的证据结合为一个有效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把一个瑕疵证据的部分内容加入其他瑕疵证据中,使后者成为一个有效证据,则庭审记录必须予以明确记载,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否则,该组合证据不能被采信。另外,在各份证据独立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都可以引用其任意部分的内容,支持其主张。有关专家主张,我国合同采信重实质要件,即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不重形式要件,即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推翻意思表示欠缺、错误、无效的形式要件。但是,这需要法院通过缜密的法律程序调取、遴选证据,需要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严格、全面的质证和分析。

  发明人可否成为国家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主体

  我国不少专利权属纠纷都与政府资助、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有关。那么,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能否归发明人,或者由发明人与大学共享呢?

  对此,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副主任杨林村表示,关于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权属问题,我国在2002年和2003年时曾发布过相关规定。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如果由个人申请承担,产生的知识产权可授予个人,这是一个进步。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科研项目由个人签约承担的很少。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认为,在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上,争议比较大的是应该归国家还是归承担单位。以前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国家,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可以归项目承担单位,当然也包括承担项目的个人。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则认为,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质上是委托发明,个人是真正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创造者的聪明才智是完成发明创造的关键因素。课题组长是否能够分享国家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要看课题组长是否实际参加了发明创造活动,并对发明创造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只有实际参加了发明创造活动,并做出了重大贡献,课题组长才有资格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如果课题组长仅仅是挂名,并没有从事具体工作,从法律角度讲,不该享有任何知识产权。

  中国科技法学会秘书长孙永俭认为,按照国家政策和司法判例,政府财政性投入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据具体协议由发明人享有。例如,在十五期间的863课题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如果课题组与技术依托单位有约定,技术依托单位可以依据约定把自己享有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给予课题组。

  不过,国内一些重大案件显示,仅仅合理解决了国家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形成良性的创新机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瑞博士认为,我国对发明人,尤其是高校发明人的经济激励力度还远远不够,国家需要通过制度创新维护发明人对科技成果的共同收益权,继续提高发明人创造、部署、实施专利技术成果的积极性。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面努力。如要改变科研人员只管完成课题,完成工作任务就万事大吉的心态,要把科研成果最终落实到经济效益上。同时,也要切实兑现对发明人的报酬,激发发明人的创新热情,形成良性循环。

  总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投资金额巨大,通常涉及的都是一些重要行业和领域,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关系到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和发明人,都应该从社会、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着眼,尽量避免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共同努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实施。(知识产权报 记者 裴 宏 吴 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