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务发明人分享更多知识产权收益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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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人分享更多的知识产权收益,从而使职务发明人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激励他们更好更多地进行自主创新。本文提出并回答了如何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问题。
科技创新,关键在人才。在我国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并给予职务发明人必要的荣誉的同时,还应该十分重视对职务发明人的物质鼓励与激励,建立起良性的创新机制,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才能使职务发明人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使其更好地进行自主创新,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
之所以应该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就是因为职务发明人才是知识产权的真正创造者。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国家或单位的科研资金的投入及其技术条件,都是自主创新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而要创造出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则主要依靠职务发明人的聪明才智的发挥与创新。因此,职务发明人是自主创新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创造知识产权成果的过程中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理所当然应该分享知识产权收益。
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就是让职务发明人拥有财产性收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应该说,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作为单位与个人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收益就属于非常重要的财产性收入。从企业来说,特别是一些世界500强企业,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要大于其有形资产的价值。如果我们创造条件,让职务发明人分享更多的知识产权收益,那么在实际上,也就等于让职务发明人拥有了财产性收入。
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就要让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共同拥有或者共享知识产权。早在1996年4月,日本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草案》就曾明确提出,国立科研机构发明人将与国家共享研究成果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允许科研人员用自己研发的成果创办企业。深圳华为技术公司也规定,知识的创造者即发明人拥有部分知识产权,在实际上也就是确认了发明人与企业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共享知识产权。我国最新通过的科技进步促进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就将确立“将财政性资金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的制度,也将使单位与发明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或者使发明人个人拥有知识产权成为可能?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如果这样做了,让职务发明人与企事业单位共同拥有或者共享知识产权,就将成为一种常态。
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首先就要认真兑现国家规定的奖励与报酬。我国的科技法规及知识产权法规,都曾明确规定要给于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而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许多企业与事业单位,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是按照规定比例向职务发明人兑现奖励和报酬,这就严重挫伤了职务发明人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也很不利于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与实施以及其产业化。因此,要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首先就要认真兑现国家规定比例的奖励与报酬。
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就是要不断提高奖酬的比例。应该说,我国目前有关法规规定的奖酬比例还是比较低的,难以实现物质鼓励与激励的目的,因此,我们的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就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提高其奖酬比例,以使职务发明人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比如,上海市规定,发明人可在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报酬。湖北省化学研究院规定,专利技术转让,发明人可分享转让收益的2/5;专利产品开发,发明人可分享产品利润收益的1/3;而美国有些大学,在年度特定期限前也向发明人发放收益,发明人获得的收益一般是总收益的35%,略多于1/3。我们只有让职务发明人能够获得较多比例的奖励和报酬,才能真正起到物质鼓励与激励的重要作用。
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就是要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也完全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美国有些大学向发明人发放收益分配,除了现金以外,还包括股票、期权、债券等;我国有关法规也规定,发放给职务发明人的奖酬,除了现金以外,还可以折算股份或者投资比例;华为技术公司就明确规定了公司赎买职务发明人这部分知识产权的具体方式是:实现股权、职权与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换。应该说,这些不同的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方式,也是财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充分调动了职务发明人创新的积极性。
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就是要让职务发明人及其家属享有继承的权利,以减少其后顾之忧。美国有些大学规定,可以参加专利收益分配的发明人不仅是发明人本人,还包括他的继承人、受益人、受让人等。我国湖北省化学研究院有关知识产权继承新理念的规定是:对于知识产权,不管成果是否超过保护期,在该成果产生效益期间,发明人享有收益的权利;如果发明人调离化学院或者退休,只要不违反化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条例,就继续享有其发明成果收益的权利;如果发明人去世,其家属可以继承其所享有收益的权利。应该说,湖北省化学研究院实施的知识产权继承制度,既是在兑现职务发明奖酬政策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更是对国家奖酬政策的一个重大突破,极大地激发了职务发明人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加速了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使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都分享了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报 马希良)